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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 提出罷免案連署案,需在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提出,顯然給予時間並不充足!! 如群組長欲限縮提出罷免的時間,是否可以說明為什麼限縮再三日內必須提出 按照以往的經驗,小組長處理判決常常拖延數星期甚至高達數月 不給予申訴案判決,如果群組長欲限縮,加速罷免案的行程 也應該督促群組所署內的小組長,應該給於申訴案明快的判決 故在此建議,群組長督促要求所屬小組長盡速判決並應該訂出明確時間 加速申訴案和罷免案的進行。 再沒有督促加訴判決前,限縮申訴人必須三日內提出罷免案 增加此一限制顯然刻意為了所屬板主,妨礙申訴者連署罷免 希望群組長可以修該該項規定,並給予申訴者充裕的時間申請罷免案 並要求所屬小組長加速申訴案的判決!! ------------------------------------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 各個板面,所具有的發文權限並不一致 提出罷免的權力,不宜以登入300發表200為限制 舉例來講,假設A板發文權限為登入10 ,就可以發文討論 該使用者為登入10的使用者,倘若遭受到不適任板主惡意的水桶或是劣退 除申訴之外,限制其罷免之提出 顯然違反公平和正義 罷免權為站規所明定,群組規定限制使用者提出罷免案違反站規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上發文 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 此規定並不合理 依照經驗法則,通常申訴者大部分為遭受板煮水桶和劣文之處分者 處份後,並無在該板面發文之權限 如按照站規之規定,申訴者對於小組長的處理方式不滿意可以提出罷免案 惟,申訴者並無發文之權限 並無法在該板面發文,試問該項規定是否完全限制申訴者提出罷免呢? 又倘若,可以帶請他人轉錄文章至該板面 那如果一小時內並無法找到適當得人可以代為轉錄,依照該規定為無效罷免案 該項規定為麻木不仁之條文,要求申訴者提出罷免後一小時在板面告知 形同刁難提出罷免者 該項規定完全不符合現況,又如沒有在板面告知罷免 對於罷免案的效力,又有多大的影響,可以導致該罷免案無效呢? 我認為該項規定嚴重違反站規,請群組長修正 -----------------------------------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 程序不合,便要剝奪申訴者罷免的權力 可以請群組長明列出,什麼樣的情況為不程序不符合嗎? 依照群組長的判決精神,對於申訴案或是建議案 不管申請人或是建議人,程序上不符合 身為小組長或是板主,應該力求幫助申訴者完成程序 如果程序不合,應許罷免者重開罷免案,怎麼可以以程序不合剝奪其罷免權力 如罷免者事前並無取得相關判決,為無效之罷免 濫開聯署案,應有其處份 怎麼可以因為提出罷免者不熟悉罷免程序, 定下如此規定,只要程序稍有不合,便剝奪其罷免程序呢? 此規定亦同牴觸站規,剝奪使用者的罷免權 請群組長修正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3.196
rocfrank:我覺得重點是 當一些延宕多時的案件被定案後 申訴人無從 12/07 01:26
rocfrank:得之(這跟上線習慣或關心案件進度有關) 會miss掉那三天 12/07 01:28
coolkiller:沒錯! 這樣根本就官官相護 組務就是一拖再拖等到檢舉 12/07 03:14
coolkiller:人一疏於關心再突然來個判決 一不小心就會超過三天了 12/07 03:15
coolkiller:如果要判決出來三天內罷免的話是否也該把判決訂為三天 12/07 03:17
coolkiller:內必須要有判決結果呢? 12/07 03:18
jaky11:個人覺得小組長判決當下副知雙方起三日內申訴 12/07 08:36
jaky11:二跟下面的的確有些不合理 但主要還是避免有人亂申訴 12/07 08:39
TheCalmComes:個人認為若要規定三天內提出罷免,需由組長信件告知 12/07 09:39
TheCalmComes:判決結果,以保障申訴人權益 12/07 09:39
TheCalmComes:但如原po所言,判決動輒數週數月,但只給申訴人三天 12/07 09:41
TheCalmComes: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12/07 09:41
TheCalmComes:萬一申訴者剛好那三天不能上線,這權益向誰討取? 12/07 09:43
TheCalmComes:除非要求組長在申訴者提出申訴後,就定出判決日期 12/07 09:48
TheCalmComes:到時判決日三天內沒提出罷免,就是申訴者的問題了 12/07 09:50
TheCalmComes:但GM敢對組長下這要求嗎? 我想是不敢 12/07 09:51
TheCalmComes:唯一敢做的,還是限縮使用者罷免的權利空間而已 12/07 09:52
bbbing:限下去小組長兩三下砍光也是滿好玩的 12/07 10:36
TheCalmComes:對呀,反正ptt就是組長比使用者還要尊貴,不爭的事實 12/07 10:39
TheCalmComes:組長請辭或拔除=遺憾可惜 使用者權利受損=活該倒楣 12/07 10:41
bbbing:所以我贊成把小組長拔光啊,應該會很有趣 12/07 15:54
TheCalmComes:關站應該更有趣 12/07 17:04
GeminiMan:一、群組的組規業經小組長群決議修訂,短期內不會再變更 12/07 19:51
GeminiMan:二、發起人的資格,亦比照板主資格調整。 12/07 19:52
GeminiMan:三、若發起人遭水桶或劣退,未具發文權限,得請他人代為 12/07 19:53
GeminiMan: 轉錄,亦具效力。 12/07 19:54
GeminiMan:四、未依程序提出連署者,均屬於程序不符之情形。 12/07 19:56
GeminiMan:五、私認為群組的罷免連署程序並無違反站規之處。 12/07 19:58
TheCalmComes:果然是尊貴的組長群訂的三天不對等條款 12/07 20:35
TheCalmComes:組長群要訂三小時也不違反站規,只是不管3天or 3hr 12/07 20:36
TheCalmComes:都會讓人觀感不佳就是了 12/07 20:39
louiswoman:應該訂3分鐘內 12/07 21:35
coolkiller:直接把罷免拿掉不是更快? 直接讓小組長板主無敵就好了 12/08 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