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About_Life
標題[建議] 建議修改組規
時間Thu Dec 6 23:03:30 2012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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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罷免案連署案,需在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提出,顯然給予時間並不充足!!
如群組長欲限縮提出罷免的時間,是否可以說明為什麼限縮再三日內必須提出
按照以往的經驗,小組長處理判決常常拖延數星期甚至高達數月
不給予申訴案判決,如果群組長欲限縮,加速罷免案的行程
也應該督促群組所署內的小組長,應該給於申訴案明快的判決
故在此建議,群組長督促要求所屬小組長盡速判決並應該訂出明確時間
加速申訴案和罷免案的進行。
再沒有督促加訴判決前,限縮申訴人必須三日內提出罷免案
增加此一限制顯然刻意為了所屬板主,妨礙申訴者連署罷免
希望群組長可以修該該項規定,並給予申訴者充裕的時間申請罷免案
並要求所屬小組長加速申訴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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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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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板面,所具有的發文權限並不一致
提出罷免的權力,不宜以登入300發表200為限制
舉例來講,假設A板發文權限為登入10 ,就可以發文討論
該使用者為登入10的使用者,倘若遭受到不適任板主惡意的水桶或是劣退
除申訴之外,限制其罷免之提出
顯然違反公平和正義
罷免權為站規所明定,群組規定限制使用者提出罷免案違反站規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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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上發文
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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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並不合理
依照經驗法則,通常申訴者大部分為遭受板煮水桶和劣文之處分者
處份後,並無在該板面發文之權限
如按照站規之規定,申訴者對於小組長的處理方式不滿意可以提出罷免案
惟,申訴者並無發文之權限
並無法在該板面發文,試問該項規定是否完全限制申訴者提出罷免呢?
又倘若,可以帶請他人轉錄文章至該板面
那如果一小時內並無法找到適當得人可以代為轉錄,依照該規定為無效罷免案
該項規定為麻木不仁之條文,要求申訴者提出罷免後一小時在板面告知
形同刁難提出罷免者
該項規定完全不符合現況,又如沒有在板面告知罷免
對於罷免案的效力,又有多大的影響,可以導致該罷免案無效呢?
我認為該項規定嚴重違反站規,請群組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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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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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合,便要剝奪申訴者罷免的權力
可以請群組長明列出,什麼樣的情況為不程序不符合嗎?
依照群組長的判決精神,對於申訴案或是建議案
不管申請人或是建議人,程序上不符合
身為小組長或是板主,應該力求幫助申訴者完成程序
如果程序不合,應許罷免者重開罷免案,怎麼可以以程序不合剝奪其罷免權力
如罷免者事前並無取得相關判決,為無效之罷免
濫開聯署案,應有其處份
怎麼可以因為提出罷免者不熟悉罷免程序,
定下如此規定,只要程序稍有不合,便剝奪其罷免程序呢?
此規定亦同牴觸站規,剝奪使用者的罷免權
請群組長修正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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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3.196
推 rocfrank:我覺得重點是 當一些延宕多時的案件被定案後 申訴人無從 12/07 01:26
→ rocfrank:得之(這跟上線習慣或關心案件進度有關) 會miss掉那三天 12/07 01:28
推 coolkiller:沒錯! 這樣根本就官官相護 組務就是一拖再拖等到檢舉 12/07 03:14
→ coolkiller:人一疏於關心再突然來個判決 一不小心就會超過三天了 12/07 03:15
→ coolkiller:如果要判決出來三天內罷免的話是否也該把判決訂為三天 12/07 03:17
→ coolkiller:內必須要有判決結果呢? 12/07 03:18
推 jaky11:個人覺得小組長判決當下副知雙方起三日內申訴 12/07 08:36
→ jaky11:二跟下面的的確有些不合理 但主要還是避免有人亂申訴 12/07 08:39
→ TheCalmComes:個人認為若要規定三天內提出罷免,需由組長信件告知 12/07 09:39
→ TheCalmComes:判決結果,以保障申訴人權益 12/07 09:39
→ TheCalmComes:但如原po所言,判決動輒數週數月,但只給申訴人三天 12/07 09:41
→ TheCalmComes: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12/07 09:41
→ TheCalmComes:萬一申訴者剛好那三天不能上線,這權益向誰討取? 12/07 09:43
→ TheCalmComes:除非要求組長在申訴者提出申訴後,就定出判決日期 12/07 09:48
→ TheCalmComes:到時判決日三天內沒提出罷免,就是申訴者的問題了 12/07 09:50
→ TheCalmComes:但GM敢對組長下這要求嗎? 我想是不敢 12/07 09:51
→ TheCalmComes:唯一敢做的,還是限縮使用者罷免的權利空間而已 12/07 09:52
→ bbbing:限下去小組長兩三下砍光也是滿好玩的 12/07 10:36
→ TheCalmComes:對呀,反正ptt就是組長比使用者還要尊貴,不爭的事實 12/07 10:39
→ TheCalmComes:組長請辭或拔除=遺憾可惜 使用者權利受損=活該倒楣 12/07 10:41
→ bbbing:所以我贊成把小組長拔光啊,應該會很有趣 12/07 15:54
→ TheCalmComes:關站應該更有趣 12/07 17:04
推 GeminiMan:一、群組的組規業經小組長群決議修訂,短期內不會再變更 12/07 19:51
→ GeminiMan:二、發起人的資格,亦比照板主資格調整。 12/07 19:52
→ GeminiMan:三、若發起人遭水桶或劣退,未具發文權限,得請他人代為 12/07 19:53
→ GeminiMan: 轉錄,亦具效力。 12/07 19:54
→ GeminiMan:四、未依程序提出連署者,均屬於程序不符之情形。 12/07 19:56
→ GeminiMan:五、私認為群組的罷免連署程序並無違反站規之處。 12/07 19:58
→ TheCalmComes:果然是尊貴的組長群訂的三天不對等條款 12/07 20:35
→ TheCalmComes:組長群要訂三小時也不違反站規,只是不管3天or 3hr 12/07 20:36
→ TheCalmComes:都會讓人觀感不佳就是了 12/07 20:39
→ louiswoman:應該訂3分鐘內 12/07 21:35
推 coolkiller:直接把罷免拿掉不是更快? 直接讓小組長板主無敵就好了 12/08 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