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miniMan:二、發起人的資格,亦比照板主資格調整。 12/07 19:52
這是什麼意思?群組長要針對本人提議修訂組規嗎?
那你第一點,說短期內不會修改,是否是打嘴吧?
→ GeminiMan:三、若發起人遭水桶或劣退,未具發文權限,得請他人代為12/07 19:53
→ GeminiMan: 轉錄,亦具效力。12/07 19:54
如果,並沒有人願意或是臨時找不到人代為轉錄,如此一來要剝奪他人罷免權力
實在太過於苛刻,目前幾乎罷免案都為「代為轉錄」
本人有提做罷免,當時情況並沒有人願意幫本人代為轉錄
於是我到處在板面上丟他人水球,希望有熱心人士代為轉錄
後來終於在時間快到之前,詢問到一位願意幫忙轉錄的人
「代為轉錄」為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何況轉錄到板面的行為,揆諸群組規定「並沒有強制規定,需把罷免案置底」
也就是說,罷免案並不需要「板面配合廣為宣傳」!!
如果沒有強制性需要把罷免案置底,板面不需要強制配合廣為宣傳
何以需要申請者轉錄至板面?
如沒有按照程序轉錄,導致該罷免案程序不合,進而剝奪期罷免權
實質效益為何,請群組長說明,謝謝
→ GeminiMan:四、未依程序提出連署者,均屬於程序不符之情形。12/07 19:56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精神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程序不合,依照該行政程序法而言,應許給開啟行政程序者補正措施
如無補正導致行政程序無效外,並沒有任何一項規定明定
「申請行政程序造成程序不合的情形,申請行政程序者喪失其申請行政程序之權力」
以程序不合剝奪申請者罷免權,形同惡法,違背中華民國法律和法理
應立刻檢討廢除!!
該不會群組長不會分辨什麼叫做「程序事項」,什麼叫做「實體事項」吧?
(3)
程序不合設下剝奪他人罷免權,違反站規所賦予的罷免權,牴觸站規
→ GeminiMan:五、私認為群組的罷免連署程序並無違反站規之處。12/07 19:58
你「私」認為。
本人認為有牴觸站規。
請問本人不服您的「私」認為,有救濟之管道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8.167
推 livefishfish:你今天申訴 有可能半年一年後才有結果 12/08 15:21
→ livefishfish:過那麼久很容易就忘記了 那超過三天才上線一次的人 12/08 15:23
→ livefishfish:不就活該不能罷免 12/08 15:23
→ livefishfish:既然罷免是三天 那小組長審理期限應該也要是三天才對 12/08 15:25
合理,都當過板主,寫判決又不難
有什麼道理一個申訴案可以託了幾個禮拜幾個月,不判決?
該項限制有經過小組長會議修改,請公佈討論過程
只給申訴者三日提罷免,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開始就沒有限制,現在要限制三日內提出,為了保護組內的板主嗎?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8.167 (12/08 15:31)
推 hateOnas:我很想聲援你 但是... 我很忙 哭 12/08 15:32
推 tsd:同上...你已經說到生活群組規定一直以來的問題點... 12/08 18:38
→ bbbing:滿多申訴案資料都沒抓到重點,這種的查起資料之麻煩 12/08 19:21
→ bbbing:要小組長快,抓準證據很重要,不然最後只是快速駁回裝置 12/08 19:24
→ bbbing:不反對延長罷免期限,但我認為期限不是大問題 12/08 19:26
→ TheCalmComes:樓上錯了,期限問題可大囉,因為GM短期內不修組規 12/09 00:36
→ TheCalmComes:你以為組長群都會通融讓申報者超過3天才罷免? 12/09 00:37
→ TheCalmComes:除非XX變成了兔子 12/09 00:37
→ TheCalmComes:這種一開始就不符比例原則的規定一出來 12/09 00:39
→ TheCalmComes:誰會傻傻打自己臉破壞原則,當然是裝死到底呀 12/09 00:39
推 SS327:本來就是這樣啊 組長超爽的 12/09 06:41
→ SS327:官官相護 12/09 06:43
推 livefishfish:所以阿與其定三天不如勇敢點改成三分鐘 12/09 08:48
推 ganbaday:組長只剩一半人 限制小組長不就限制自己 GM管這麼寬已經 12/09 13:47
→ ganbaday:忙不完了 限制自己 做不到還不是一樣 12/09 13:48
群組長很忙 y /n
y的話 ,請群組長立刻徵求群組長 ,應該沒有硬性規定
群組長只能一個人當吧?
如果群組事務很忙,請群組長公開徵求新增群組長幫忙並修改簡化小組長上任制度
n的話請群組長要求督促所署組務內的小組長確實 迅速處理申訴事務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4.159 (12/09 16:53)
→ chingfen:小組長都招不滿了,還群組長哩..= = 12/09 17:24
→ chingfen:小組長補滿比較實際,群組長就不用分神處理小組事務 12/09 17:56
→ bbbing:可是現在是嫌罷免管道不夠暢通耶,上得去嗎 12/09 18:57
推 Grosjean:這麼久沒來這裡了還是一樣亂~還是真實生活好多了 12/10 01:28
推 SS327:護航吧 很忙?? 12/10 02:49
推 hateOnas:有很久? 12/10 09:14
推 Kay731:我當組長好了~ 12/10 13:25
推 Kay731:贊成~ 12/10 13:31
→ victoryss:附議 12/10 13:34
推 revorea:忙到積案三個月半年....呵呵.... 12/12 18:12
推 SS327:附議 K大大當小組長 12/12 23:21
→ ChinNe:0.0 12/13 03:25
→ chingfen:想當小組長就按程序申請,不要只是在這裡講講... 12/13 08:10
→ chingfen:若在這講一下/不按程序就可當小組長,跟特權有何不同? 12/13 08:13
→ Kay731:我想當的組長現在是GM在當 12/13 12:51
→ chingfen:1.資格滿足了嗎?2.可以問GM看看。 12/13 13:01
→ chingfen:3.八卦板申訴/檢舉勢必得迴避或請辭八卦板板主 12/13 13:02
→ chingfen:(若是迴避而不請辭,那八卦板案件還不是落到群組長身上) 12/13 13:03
→ bbbing:而且九成的申訴是八卦來的 12/13 16:04
→ chingfen:板主任期制僅限於八卦板或整個小組看板,這要慎思啊... 12/13 16:51
推 coolkiller:看看CCR就知道ptt有沒有特權存在啦 12/14 04:07
→ coolkiller:板主幾乎都是空降的 就算程序不符也是可以用事後補的 12/14 04:07
→ coolkiller:所有跟CCR有關的案件一律一拖再拖 12/14 04:08
推 SS327:這個也很誇張 CD要很久 12/14 16:51
→ SS327:一個罷免案也不知道要拖多久 12/14 16:51
→ SS327:要或不要也可以拖那麼久 12/14 16:52
推 revorea:沒有吃案,只是選擇性不回應而已。 12/14 18:14
推 ganbaday:還徵召群組長勒,小組長都招不滿了,你發薪水找人來當吧 12/16 12:58
→ bbbing:條件很簡單: 24H、任勞任怨、勝訴、下台 12/16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