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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個觀念問題想請教 書上說 自用不動產轉換,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 之間差額按IAS16重估價處理 那如果說 轉換當日已產生 重估價盈餘(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而書上又提到,投資性不動產,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於當期列入損益 此時若產生公允價值下降, 是否還是得先沖重估價盈餘,再作 列入I/S的損失 或者是不理重估價盈餘,直接列入I/S損失呢? (待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後,再將重估價盈餘轉入RE)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28.201 ※ 編輯: Visconti 來自: 61.227.228.201 (03/03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