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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起 下午去北富邦補摺,結果只列了少少的十多筆記錄,沒有預想中的上百筆 問了行員才知道超過一百筆紀錄沒登錄,就會被"壓縮"為一筆 那我要看明細怎麼辦? 只能到各分行臨櫃申請交易明細,印在A4紙上,不能重新補在存摺上 但A4紙保存不易,摺疊後也不容易夾在存摺裡,為什麼要弄這種讓客戶不便的機制? 本來想罵富邦的補摺機制爛,爬了一下文才發現好幾家銀行也有壓縮的機制...orz *為什麼要去補摺? 平常交易都是用富邦的網路銀行,存摺的必要性趨近於無 結果要查某筆一年前的交易,才發現網銀被限制只能查詢過去六個月的交易紀錄 這是什麼鬼限制? 網銀的便利性就是不用跑銀行,為了查這筆交易還得跑銀行...orz 剛剛試一下台銀的網銀,查詢一樣有限制,不過放寬到兩年 到底有哪些網銀不限制查詢的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70.77
TZUYIC:有些銀行可設定不要濃縮的樣子。 05/03 19:09
剛打去問富邦,不能取消,悲傷...XD
m0806449:昨天那個80x的經理會說 我們有公告過了 是你自己沒注意的 05/03 19:16
m0806449:(回歸正題) 05/03 19:17
scott2009:我一天要跟十幾家銀行往來誰有空去看你家公告,這是發出 05/03 19:17
m0806449:我在台銀補過 他不是用普通紙 是用跟存摺一模一樣的紙 05/03 19:18
scott2009:主義,若有爭議應採收到主義,也就是銀行須負收到之事實 05/03 19:18
m0806449:包括紙質 大小都一模一樣 所以你可以'完美'夾在存摺裡 05/03 19:19
m0806449:但是也不能太多張啊 你曉得 那紙都那麼厚 太多張就鼓鼓的 05/03 19:20
m0806449:龜毛的人還是會嫌難看啊~~~~~~~~ 05/03 19:20
我打過富邦的客服,她說會用"A4紙"印出明細,我跟她抗議A4不好保存,能不能登到存摺 她好心回覆說"會外加封套,以方便保存"...orz 銀行明知道存摺的用處就是拿來對帳,濃縮之後讓人怎麼對? 不然你網銀就不要限制查詢日期,大型主機還怕人佔資源?
scott2009: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 05/03 19:22
scott2009: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05/03 19:23
※ 編輯: larz 來自: 114.44.170.77 (05/03 19:40) ※ 編輯: larz 來自: 114.44.170.77 (05/03 20:20)
WaterDragonI:大部分銀行都有限制....我比較好奇的是,就算你找到 05/03 20:52
WaterDragonI:真有這一家銀行沒限制,你會結清其他戶頭通通轉成這 05/03 20:53
WaterDragonI:一家用嗎?否則,不然的話,找到也是白搭..... 05/03 20:53
even0213:收到之事實??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號判例見解:「所 05/03 21:00
even0213: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相對人隨 05/03 21:01
even0213: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已屬「達到」相對人 05/03 21:01
even0213:這也是為什麼銀行會公告在營業據點及官網.會被主管機關所 05/03 21:02
even0213:接受的原因. 05/03 21:03
scott2009:58年的見解跟現在的社會是否符合,法律是隨時間會有調整 05/03 21:49
scott2009:如果法條對判例,我個人是傾向以法條為準,尤以是金融對 05/03 21:51
scott2009:一般消費者的模式時,況且要採發出或收到也是經常爭議的 05/03 21:52
scott2009:如台北王家的都更案這就是爭執點之一,實務上打官司都會 05/03 21:53
scott2009:舉例離現在稍微近一點的判例判決。 05/03 21:54
even0213:那更妙了.高等行政法院98訴字2467判決裡認為公聽會是採發 05/03 22:01
even0213:信主義,無送達義務.且王家稱對公聽會毫無所悉,無從表達意 05/03 22:02
even0213:見,顯然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故認為王家是故意不受收通知文書 05/03 22:03
even0213:而判例在我國法律實務上,是作法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辦案之 05/03 22:04
even0213:參考.所以,你用簡單送達主義+民95,感覺就像是在告訴一般 05/03 22:05
even0213:消費者,你沒收到公告,就可以不用理會.法院會判你贏一樣 05/03 22:06
scott2009:你可以看一下你舉例的那個是列在爭議中,行政司法為何都 05/03 22:07
scott2009:贊成發信主義?因為在歐美送達就可以玩死一票人,我是認 05/03 22:08
scott2009:為銀行應該採行更高的送達標準,而不是在官網上公告就要 05/03 22:09
scott2009:消費者認賠認諾甚至認輸,而且本案舉例的是別的銀行並沒 05/03 22:10
scott2009:<有這樣坐而這間銀行這樣做,又剛好這樣做是不利於消費 05/03 22:10
scott2009:者一端,所以認為應該採用更高規格去迫使銀行做任何決定 05/03 22:11
scott2009:前應該從消費者端考慮,是不是發出主義也是立法院一個法 05/03 22:12
scott2009:條變化而已,若有民意以後也不用戶籍送達,直接送達電子 05/03 22:13
scott2009:信箱就可以,那萬一沒收到檢察官電子傳票就要去蹲個幾個 05/03 22:13
scott2009:月,這樣未免侵害人民權利過深,就算修法通過我也不會尊 05/03 22:15
scott2009:守,政府的本質就是強劫,銀行的本質跟政府相差無異。 05/03 22:15
even0213:M0806不過講一句公告..是你沒...;你就搬出送達主義.覺得 05/03 22:17
even0213:需採更高的送達標準? 隨便舉幾個銀行的民事判決是採送達 05/03 22:18
even0213:主義.ps爽的話.你順便要求銀行所有文書都雙掛號好了 05/03 22:20
even0213:對銀行的話術:你不曉得通知都採送達主義嗎?以後都雙掛號 05/03 22:22
even0213:不然我當作不知道.(多好的話術,相信可以唬住不少銀行) 05/03 22:22
scott2009:如果你是王家,會選擇不用抗爭也不用釋憲直接認輸吧! 05/03 22:22
scott2009:但是我不會這樣就讓自己的權利消失 05/03 22:23
scott2009:你大概沒有看過有人整天抬著一副棺材在銀行前披麻帶孝的 05/03 22:24
scott2009:抗議,連動債到最後別人拿到三、五成他拿到八成。 05/03 22:24
scott2009:還有很多暗黑收法的,版上就不討論了。 05/03 22:25
even0213:你只是在亂教別人而己.哪一條法律說抬棺可以拿更多? 05/03 22:26
even0213:一下搬法律,一下子講抬棺拿八成. 05/03 22:27
even0213:只表現出對銀行,爭取所謂的權益 你無所不用其極而己 05/03 22:28
even0213:而往往口中所謂的權益,多數只是個人方便而己. 05/03 22:29
beserious:噓scott,你有十幾家銀行,行員說我有成千上萬個客戶勒 05/04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