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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opro ()》之銘言: : ※ 引述《bobchao (柏強)》之銘言: : : 參與討論一下,以下是我的認知。 : : 如果這邊的「執行檔」即為 source code 編譯後的 object code, : : 那麼我想可能不能說「不在 GPL 約定範圍之內」喔... : : (有投注智慧的東西才會被視為獨立著作, : : 如果同樣的 source code 每個人以一樣的設備設定編譯起來, : : 會產出都一樣的 object code, : : 那我想可能不會被認為是獨立的著作品。) : 你這邊的解讀我覺得很奇怪,所謂的衍生作品當然是指內容上的改作創作而言。 : 今天我們是讚討論著作,所以在定義上當然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主體。 這沒有問題,當然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主體。 不過把 source code 編譯成 object code, 會不會很像「把圖片用程式縮小為 50%」呢? 如果像,我確實知道這種縮放行為不算改作,人人可用一樣的程序得到一樣的結果。 甚至可以無腦地大量批次縮放。 object code 既然是把 source code 以既定程式轉化成電腦可用程式, 有鑑於其中的轉換程序(編譯用的 script 那類) 也在原始碼的範圍內(至少以 GPL 定義), 所以人人可以從一樣的 source code 中編譯出一樣的 object code, (也可以無腦地大量批次編譯,反正 script 都在那邊了) 那我就不是很確定這樣的 object code 能被當成獨立著作保護。 : : 把當時侵權(盜名)的人抓出來驅之x院吧。 : 我其實不知道什麼盜名這回事… 是喔,前面的討論有提到「因為有人只是改個名字就當成自己的軟體撒出去」那類的話 嗯討論下去好像會離版旨太遠... -- 你的瀏覽器最像你,看看柏強推薦 Firefox 的理由: http://gfx.tw/bobcha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39.34
soem:"人人可用一樣的程序得到一樣的結果" 我覺得還是算改作,我 11/21 10:06
soem:的想法是:就好像上patch一樣,也是用一樣的程序得一樣的結果 11/21 10:08
s24601:吵屁喔 11/21 16:24
bobchao:上 patch 應該是不太一樣喔, patch 必須有原來的程式來湊 11/22 01:37
bobchao:所以原來的程式本來就有自己一份權利了,patch 是另一份 11/22 01:37
bobchao:所以主張「patch 跟 patch 完的程式是獨立著作」理所當然 11/22 01:37
bobchao:但 patch 完的程式跟「編譯 patch 完的程式所生的執行檔」 11/22 01:38
bobchao:就我的觀點應該是無法視為獨立著作 11/22 01:38
bobchao:不過這個我沒有十足把握就是 11/22 01:40
awashharp:要扯更多的話 編譯過程用到的lib的授權可能會影響程式 11/22 04:45
awashharp:的授權的樣子XDDD?(GPL要搞通真的是很難orz) 11/22 04:45
bobchao:lib 確實有可能會碰上問題,這要看情況。 11/22 16:46
bobchao:擔心的話就都選 LGPL 的來用囉 11/22 16:47
DCaty:Linux板的板友應該對GPL的授權更清楚點 11/22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