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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bchao (柏強)》之銘言: : 確實,原始碼沒有必要開放「公開下載」,只有拿到程式 object code 的人可以要。 : 不過我想 1, 2, 3 中「可以」不代表「一定要」, : 或者換個說法說,「我沒有修改,所以當然沒有違反第二款規定」 : (第二款解釋的時候我想比較會用 : 「如果你怎麼怎麼,就可以修改成衍生著作」這樣的句型。) : 因此我想是不能排除一般使用者的散佈行為。 : 以上是我的主觀意見, : 這問題我也蠻有興趣的,會再問問看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政組 如果依照你說的~~「可以」,那也就代表第3款,可以不必遵守依循。 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更沒有立場散布了。 其實gpl v2的主體主要就是這3款,但說實在的的確是有些語意不清 也許因為一般來說能夠自由取得原始碼,也等於任何人能自行編譯成執行檔。 所以其實大多數人就沒有很care 可執行檔的問題。 不過如果真告上法庭,因為"授權"法律順位低, 聽說基本上還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之主張為優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24.41
soem:喔..你想再來一次divx嗎? 11/21 08:43
randle:「可以」是指可以選擇是否散佈程式,你有這個選擇權 前提是 11/21 16:15
randle:滿足前兩條與下列規範(under the terms...provided that..) 11/21 16:16
randle:若不同意前兩條與下列規範,就沒有是否散佈的「選擇權」 11/21 16:17
randle:那麼依據原著作權法規定,預設著作權是給作者群的, 11/21 16:18
randle:也就是說不滿足前兩條或下列規範的散佈方式,必須經由 11/21 16:19
randle:作者群同意(理論上一個都不能少)。這樣詮釋才對吧? 11/2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