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op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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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時間Sun Nov 21 03:28:21 2010
※ 引述《bobchao (柏強)》之銘言:
: 確實,原始碼沒有必要開放「公開下載」,只有拿到程式 object code 的人可以要。
: 不過我想 1, 2, 3 中「可以」不代表「一定要」,
: 或者換個說法說,「我沒有修改,所以當然沒有違反第二款規定」
: (第二款解釋的時候我想比較會用
: 「如果你怎麼怎麼,就可以修改成衍生著作」這樣的句型。)
: 因此我想是不能排除一般使用者的散佈行為。
: 以上是我的主觀意見,
: 這問題我也蠻有興趣的,會再問問看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政組
如果依照你說的~~「可以」,那也就代表第3款,可以不必遵守依循。
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更沒有立場散布了。
其實gpl v2的主體主要就是這3款,但說實在的的確是有些語意不清
也許因為一般來說能夠自由取得原始碼,也等於任何人能自行編譯成執行檔。
所以其實大多數人就沒有很care 可執行檔的問題。
不過如果真告上法庭,因為"授權"法律順位低,
聽說基本上還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之主張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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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24.41
推 soem:喔..你想再來一次divx嗎? 11/21 08:43
→ randle:「可以」是指可以選擇是否散佈程式,你有這個選擇權 前提是 11/21 16:15
→ randle:滿足前兩條與下列規範(under the terms...provided that..) 11/21 16:16
→ randle:若不同意前兩條與下列規範,就沒有是否散佈的「選擇權」 11/21 16:17
→ randle:那麼依據原著作權法規定,預設著作權是給作者群的, 11/21 16:18
→ randle:也就是說不滿足前兩條或下列規範的散佈方式,必須經由 11/21 16:19
→ randle:作者群同意(理論上一個都不能少)。這樣詮釋才對吧? 11/2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