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chao (柏強)
看板Browsers
標題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時間Sun Nov 21 03:41:28 2010
※ 引述《neopro ()》之銘言:
: 如果依照你說的~~「可以」,那也就代表第3款,可以不必遵守依循。
: 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更沒有立場散布了。
我想不是耶
我的看法是,公眾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原本就是「同意條款而利用軟體的人」,
在條款約定的範圍內,不違反的情形下就可以行使條款中授予的權利。
在 3 裡所約定的事情是「遵守 1, 2 及散佈目的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2 裡約定的是「遵守修改後的散佈規定,就可以散佈衍生著作」
1 的部份則是「遵守散佈原始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原始碼」
有能力修改的人,在修改的時候散佈衍生著作要留心 2 的規則;
沒能力修改的人呢?由於不會修改,所以自然「不違反」(我解釋為「遵守」)2 的規定
那麼在其他條件也齊備的情況下,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我不認為這邊排除了沒能力修改的人。
: 其實gpl v2的主體主要就是這3款,但說實在的的確是有些語意不清
: 也許因為一般來說能夠自由取得原始碼,也等於任何人能自行編譯成執行檔。
: 所以其實大多數人就沒有很care 可執行檔的問題。
: 不過如果真告上法庭,因為"授權"法律順位低,
: 聽說基本上還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之主張為優勢。
這邊如果可執行檔確實是以獨立著作考慮的話,就如你所說。
不過由於我還是傾向目的碼沒辦法當成獨立著作保護,所以... 哈哈
看哪個比較有研究的人來回一下吧,或者我也寄信問了,等回音。
板主如果我們這樣討論很礙事麻煩說一下 orz
不好意思啊 context 在這邊,我不知道要去哪裡討論更好,
私下討論好像反而不是好事,畢竟板上用到這個軟體的人都等於是這個軟體的被授權人
--
你的瀏覽器最像你,看看柏強推薦 Firefox 的理由:
http://gfx.tw/bobcha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39.34
※ 編輯: bobchao 來自: 112.105.139.34 (11/21 03:42)
推 DCaty:我的解讀也與此相同 11/21 05:19
→ DCaty:OpenFoundry所提供的GPL對於被授權人權利義務的重要規定 11/21 05:55
→ DCaty:對於GPL原文或譯文覺得太咬文嚼字者不妨參考看看。 11/21 05:56
→ DCaty:另外,請注意網址所述為GPL v2,非最新的GPL v3版本。 11/21 05:59
推 soem:我也傾向目的碼沒辦法獨立著作保護 因為來源檔就是GPL了 11/21 09:57
推 karst10607:沒有關係 我和所有人都想想釐清這個問題 理性討論ok的 11/21 19:31
推 oversky0:我的看法也是如此。 11/22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