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gki543 (天 神 降 臨)
看板CFantasy
標題Re: [閒聊] 大陸是不是認為抄襲、山寨之類的很合理?
時間Thu Jul 10 09:53:20 2014
※ 引述《windcamel (伊飲)》之銘言:
: ※ 引述《MasterYY (一銀大師)》之銘言:
: 對岸的抄襲合理已經不是用我們的思考模式可以理解
: 例如以抄襲蘋果出頭的小米機老闆曾說"我們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山寨機"
: 教主也用一大堆歪理說他不是抄襲D&D系統.....
: 理由好像是精靈獸人早在西方傳說就有,不算抄襲....
: 最好是啦.....各種升級架構 屬性 神 技能 法術根本都是D&D系統的....orz
: 當然,有的作者比較有良心,還會默默補句"XXX請原諒我之類的"
: 後面補個台灣最近要修法關於智慧財產的議題~看小說也關心國家大事
: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45689.A.D5D.html
: 簡單來說:只要你有老闆(包括公職),你所創作的音樂小說發明blabla的所有
: 權完完全全都是你老闆的
: 一張圖說明 http://ppt.cc/om32
: 以上~
根本搞錯,請不要隨意解釋。
不管甲案乙案的前提都是先依照約定(也就是你跟老闆訂的契約),無約定者
才有適用,而且是要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所謂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就是你執行
業務所完成的創作,例如你在廣告公司接到的案子,你的設計就是屬於公司的
而非你個人的,但是你利用空檔中午不吃飯不睡覺所隨手畫的塗鴉同人本或隨
手寫的小說,就不是職務上完成之創作,根本沒有這兩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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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ˋ ◤Mooncat~◥││││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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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教授這麼雞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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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天理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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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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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by moonc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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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ragonsix:光是這個就已經很糟了... 07/10 10:13
→ fgki543:哪裡糟?實務上就已經是這樣了 更別提國(美)際(國)也是 07/10 10:22
→ dealifeth:很正常吧,公司聘你研發一件產品,成果當然屬於公司阿 07/10 10:58
推 content71:樓上,如果你是作曲人,曲子屬於公司還ok,但這法令會讓 07/10 11:40
→ content71:作曲人的名字都是公司(主管),你連創作者名頭都沒有喔 07/10 11:41
推 zseineo:不會,你只要簽約的時候講清楚就好 07/10 11:46
推 innominate:本篇正解,是之前的漏洞太多 07/10 12:29
→ fgki543:不要再唬人了...掛不掛名根本不是這法條管的... 07/10 12:31
→ VANNN:我想1f很少接觸到這種商業模式吧,,客戶一定會要求所有權,若 07/10 13:21
→ VANNN:是不要,很簡單,拿不到案子而已,B2B超常見的 07/10 13:21
推 noobismeok:客戶要求歸客戶要求,依職務所為推定為雇傭人這在保護 07/10 16:03
→ noobismeok:這在保護誰!?經濟優勢者,權力優勢者 07/10 16:03
推 behemoth:如果是受託寫一首歌,可以採用出資受聘的方式 07/10 20:02
→ behemoth:這樣就不是適用第11條(修法第13條),而是適用第12條(修14 07/10 20:02
→ behemoth:出資受聘確保著作權人是受聘人 07/10 20:03
推 gghh:現在連薪水很多公司都不讓你談了 07/10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