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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可以參考這個判決喔 http://www.law110.com.tw/topic/18/b06.html 1.持撿到的悠遊卡消費,成立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處500元以下罰金)。 2.因悠遊卡屬 非記名式票卡,並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自無使他人誤認被告為 該悠遊 卡所有人而施用詐術之行為,故不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 3.如果是撿到可自動加值的悠遊聯名信用卡,在消費時因餘額不足啟動了自動加值功能 就會成立刑法339條之1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引述《Quintina (打假球的去X拉\(‵□′)/)》之銘言: : 撿到icash卡佔為己有 吃上侵占、詐欺官司 : 中廣新聞網 2012年6月22日 下午3:35 : 一名任職於花蓮某醫院的女護理師,在花蓮火車站搭車時,撿到一張icash卡,女護士 : 將它佔為己有,還分別在新北市、花蓮縣盜刷儲值卡內的餘額現金共162元,經被害人 : 向警方報案後,這名護士被警方循線查獲,依「侵佔遺失物罪」、「詐欺罪」移送法辦。 : icash卡的所有人發現卡掉了之後,向苗栗縣警察局報案,苗栗警方通報花蓮警務段聯手 : 調查,經過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這名女護士在月臺上撿到這張卡片,在便利商店 : 試刷後得知還有餘額,於是分別在新北市、花蓮縣前後刷了12元、37元及113元購買日用 : 品。 : 警方表示,雖然只是一張不起眼的儲值卡,裡面的餘額也不多,但是女護士已經觸犯「侵 : 佔遺失物罪」,因為又盜刷餘額現金,因此又觸犯了「詐欺罪」。 : http://ppt.cc/TUW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