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ta890119 (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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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新聞] 春節租車 租賃契約看分明
時間Fri Jan 28 02:55:19 20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2/128/2l8ob.html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春節連續假期,您準備租車出遊嗎?可別忘了檢視您簽訂的小客車租賃契約
有沒有問題?消保會與交通部近日在全國各地抽查四十五家小客車租賃業,
其中七家業者契約條款完全符合交通部訂頒的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餘三十八家業者,則至少有一項不符合規定。
消保會指出,雖然完全符合規定僅有七家業者,但因這七家業者
(包括:和通、建龍、艾維士、和運、小馬、耐斯、格上)都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
提供的出租車輛數為四三一七輛,占四十五家小客車車輛數五一二六輛的
百分之八十四點二二,以市占率而言,大部份租賃小客車的消費者仍受到保護。
消保會這次是在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
等都會及觀光地區,針對全國連鎖業者、及火車站附近的租車業進行抽查,
共查核二十五項的定型化契約內容(詳如附表)。
其中,問題比較嚴重者,有十九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未明訂讓消費者先行審閱,
並逐條向消費者說明,不符合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二點二二;
有二十八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對車輛毀損修復期間之租金的計算不合理,
不符合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二點二二;
有二十八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對車輛失竊經尋獲之租金的計算不合理,
不符合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二點二二。
針對這次查核缺失,消保會已請主管機關交通部落實推動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且應透過商業同業公會組織,有效管理小客車租賃業者。
並就下列實務上常發生的糾紛態樣,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參考:
一、增訂定金收取方式及違約時雙方應負擔的責任。
二、業者要求承租人提供本票擔保的必要性,如確有必要提供本票,
本票的內容及退還本票的時間點應明確規定。
三、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增訂租賃業者對承租人個資之具體的管理及保密責任。
同時,消保會也呼籲消費者在租賃小客車時應選擇合格租賃業、
充實消保知識、簽訂契約前先行審閱契約。
還有選擇不必簽發本票的租賃業,如業者要求簽發本票,不要簽署空白本票,
且應注意本票金額是否與所擔保的承租車輛價值相當。
而消費者如因租車發生糾紛,消保會也提醒,
除可立即請當地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外,
事後可撥打一九五○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中心申訴,
或至1950.gov.tw網站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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