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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10/1到職,今天被預告資遣。 往後算10天,最後上班日為4/8。 在這10天內,遇到假日4/2-4/5。 所以我的上班日為3/30、3/31、4/1、4/6、4/7、4/8。 一週兩天的謀職日我想請3/30、3/31、4/7、4/8。 四月原本有的特休3天想請在4/1、4/6。 剩餘一天換成薪水。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詢問過勞工局是說可以的。 請問有相關版友也有遇過這類情形嗎?請假時有被刁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77.2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648528710.A.BD6.html
erty: 謀職假部份無誤但不知道貴公司特休計算方式,特休部份不確定 03/29 16:49
erty: 若是傳統周年制算法,四月份你滿六個月有三天特休就如你所述 03/29 16:52
erty: 資方可以跟你協商請你不要休兩天特休但補你薪資(休假權在你) 03/29 16:53
erty: 但若公司先前有提前給假或其他制度就不會是上述算法 03/29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