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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ppywa ()》之銘言: : 各位前輩,小妹不確定這個問題可不可以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 但是因為自修憲法 遇到了一些瓶頸 : 所以冒昧想問大家 : 題目是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是否可以加以限制?其依據及遵循的原則為何? : 目前我找到的資料是學者承認基本權受特別權力關係之相當限制 : 而在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公務員依法請領退休金, : 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 : 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此所提及之 非 不 得 我不知道該怎麼理解這段話的意思 : 書裡並提到以上解釋修正了司法院院字第三三九.第二八五之解釋 : 認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有其界限,不得恣意使用 : 公務人員與其機關之中是存在特別權力關係 : 但是我不太懂這一大段的意思 : 就要請各位前輩指點了~謝謝! 特別權力關係是一個舊觀念,在特別權力關係之下的人, 無法享有與其他人民同等的憲法上基本權利 即使基本權力受了侵害也不能訴請救濟 只能摸摸鼻子認栽 哪些人是受特別權力關係所控制的呢? 一般來講有軍人、學生、公務員、監獄受刑人 近來我國實務界透過大法官解釋,漸漸破除了前三者 妳所引的這個釋字,可說是破除特別權力關係迷思的濫觴 因為公務員依法請領退休金 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財產權) 但是在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之下 公務員是不能提起司法救濟的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的法理 大法官認為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侵害 與其他人民的權利受侵害並沒有什麼不同 因此"非不得"提起救濟 負負得正的結果,就是"得"提起救濟啦 因此,特別權力關係自此有了鬆動 這也是社會邁向民主化的趨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2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