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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prigemi (小樹)》之銘言: : 我想請問板上高手一個刑法問題,可能有點蠢,但我就是轉不過來: : 犯罪的成立要件是不法+罪責,就是說一個在刑法定義上必須要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法 : 並且具有罪責時,才可說他犯了罪,法官才可判他有罪 : 罪責裡面又有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及期待可能性三種要素 : 我想請問的就是今天如果罪責中的任何一種要素被阻卻了,是不是罪責就完全被阻卻了?? : 如果罪責完全被阻卻了,那行為人的行為就算是不法行為法官也應該判無罪?? : 那如果罪責沒有完全被阻卻,那行為人的行為就是有罪?? 這邊你的理解大致上都沒錯啊, 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性跟違法性都具備後,就確定了行為不法。 而罪責層次就接著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為這個不法行為負責。 而我們說罪責包括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和期待可能性, 指的的確就是如果這三項中的其中之一有欠缺, 就可以發生阻卻或減免罪責的效果,也就是可能會無罪或免刑或減輕其刑。 以責任能力為例,只要未滿14歲就沒有責任能力, 這時就算行為人有不法意識又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可能因此讓他承擔刑罰, 因為這時雖然行為是不法的,可是刑法上認定他沒有能力去負責。 阻卻罪責就是無罪,減免罪責都是有罪,這也沒錯。 : 再者,通說認為不法意識的欠缺如係不可避免的即阻卻責任,既然阻卻了責任, : 那行為人不就應該無罪了而不是免除其刑?? : 免除其刑是否應該是以有罪為前提??但如果以上述的推論阻卻責任行為人應該無罪的阿 : 怎麼會16條規定是免除其刑呢?? 如果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就阻卻罪責, 阻卻罪責就無罪,所以在這個脈絡來看,16條規定是錯的。 (也不能說他錯,只是他跟現在的通說不合) 所以新法就把他改成: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所以在新法下,如果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也就是無罪,而不只是有罪但免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87.126
bakalin:講的很明白清楚,為什麼沒有被m呢 218.34.207.223 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