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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nhh (nnhh)》之銘言: :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 有聽其他人提過 一 二審是事實審 : 第三審是法律審 : 何謂事實審與法律審 : 謝謝 個人┌事實審:認定事實 + 適用法律 心得└法律審:適用法律 (資料來源:史慶璞,法院組織法新論,修正三版,P.86、87) (一)事實審與法律審 1.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 係為事實審。 2.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 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3.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 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4.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 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5.關於法律審之法律依據,臚列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略 (2)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第379條:略 (3)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略 (二)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判制(與事實審上訴制度有關者) 1.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或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不服 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案件時,得對於第一審法院已審究 過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重予審理,稱為覆審制。 2.僅得就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法院提出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予以審理, 稱為續審制。 3.第二審事實審法院僅得審理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當事人不得於事實審上訴程序中再行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新訴訟資料, 則稱為事後審判制。 4.站在保障人權之立場,事實審上訴法院應採覆審制;站在訴訟經濟之立場, 事實審上訴法院又應採續審制;然如欲兼顧保障人權與訴訟經濟兩大利益, 則似應採事後審判制較妥。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1.222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111.222 (09/15 21:07)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111.222 (09/15 21:07)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111.222 (09/15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