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ove56:承攬瑕疵 詹森林的最愛 08/05 22:04
推 ilove56:小包當履行輔助人好了 去找契約相對人主張 08/05 22:27
推 ilove56:怎麼我繞了一圈回來都沒人回 原波的題目每次都出的很用心 08/05 22:30
→ ilove56:民189但書 定做人只是有錯誤 自負其責 08/05 22:31
→ ilove56:(4) 11年後 就是考96,8th 履行利益會跟會跟債務不履行 08/05 22:35
→ ilove56:競合 結論是時效從承攬的時效 不動產故意不告知最長10年 08/05 22:36
→ ilove56:不給用債務不履行的15年 08/05 22:36
→ ilove56:固有利益比較nice 可以15年 所以該題要壓死人比較好 08/05 22:37
→ ilove56:只有裂縫沒得請求了 時效消滅 要屋倒壓人才可以要賠償 08/05 22:37
→ ilove56:(7) 513 法定抵押權 去年預試有考 08/05 22:39
→ ilove56:光實體法的部分題目太多了 承攬瑕疵要寫一小時寫不完 08/05 22:39
→ ilove56:我考試那年也考承攬 寫得快死了 Orz 08/05 22:39
→ ilove56:第四行 指示 08/05 22:40
推 ilove56:(5) 承攬建物本來不給解約的 08/05 22:43
→ ilove56: $495II:可歸責+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 解約 08/05 22:43
→ ilove56:(1) 期前主張瑕疵擔保 92台上2741決說要建物才可以 08/05 22:45
→ ilove56: 器具安裝看起來不像是建物的主結構 所以不給期前主張 08/05 22:46
→ ilove56:好累喔 大家繼續接力 08/05 22:46
推 powerslide:題議設定不清,如果是國立大學工程發包,依政府採購法第 08/06 09:53
→ powerslide:三條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而政府採購法對於轉分包有 08/06 09:55
→ powerslide:特別規定,如第 67 條第三項即規定,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 08/06 09:57
→ powerslide: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08/06 09:58
→ powerslide:另外,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要旨,工程採 08/06 10:00
→ powerslide:購並非單純承攬契約,而係承攬與買賣之複合契約,應視其 08/06 10:01
→ powerslide:履約標的內容而分別是用承攬與買買之規定 08/06 10:02
→ powerslide:再者,關於工程保固,實務上並非以承攬瑕疵擔保主張,而係 08/06 10:03
→ powerslide:另有保固契約條款(去看預售屋買賣契約就知道了),其保 08/06 10:03
→ powerslide:固期間分別為5-15年不等,本案為建築物無論是依採購契約 08/06 10:04
→ powerslide:要項或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之規定,保固 08/06 10:06
→ powerslide:期間均為15年 08/06 10:06
推 powerslide:我說的就是民法,採購契約要項以及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 08/06 14:37
→ powerslide:辦法之規定都是規範工程採購契約私法關係,如果這些您 08/06 14:39
→ powerslide:還不相信,請參考詹森林教授在法令月刊的文章 08/06 14:40
→ powerslide:公共工程定型化工期展延條款之實務問題,你面就有提到 08/06 14:40
→ powerslide:採購契約要項的問題 08/06 14:41
→ winterrain:每次都沒有公布答案... 08/07 10:06
推 ilove56:沒答案才有神祕感 08/07 11:23
→ winterrain:又沒全解..... 08/08 08:56
※ 編輯: lc301 來自: 118.170.34.149 (07/03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