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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強盜、脅迫 → 不能抗拒 → 取走財物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準強盜┌取走財物 → 強盜、脅迫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取走財物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強盜、脅迫 ┌實務:只要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的心態即可成罪。 │ └學者:只有防護贓物值得論準強盜,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應予刪除。 1.此題是先竊盜再強盜,討論準強盜。 2.竊盜後有強盜脅迫,且達到難以抗拒(釋字630)<==(這邊我採打斷門牙是不能抗拒) 3.準強盜要討論客觀主觀:這邊客觀有時空密接性、主觀亦有脫免逮捕的心態 (1)依實務:準強盜無疑 (2)依學說:只是消極脫免逮捕,應用加重竊盜和傷害數罪併罰 4.甲竊盜後又打斷乙的門牙,構成準加重強盜罪。 (強盜是竊盜的升級版,『應該』不用再論竊盜) ↑ 不確定等人指正XD 如果要說打斷門牙沒有到不能抗拒的話,那我會寫加重竊盜和傷害數罪併罰。 ※ 引述《mazu (武西二媽)》之銘言: : 各位板友好, : 請問犯刑法321加重竊盜罪既遂犯者, : 若因脫免逮捕,而對被害人犯傷害罪者(如打斷門牙一顆),論以329準強盜罪相繩, : 競合方面是321與329數罪併罰嗎?亦或是僅論以準強盜罪吸收321呢? : 書上解答是數罪併罰,我的想法是若行為時間空間接密性程度高 : 可否直接視為一行為,再者準強盜罪本刑是五年以上,加重竊盜罪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若數罪併罰同樣侵犯的是個人財產法益這樣會不會罰的太重? : 感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1.156
amuro76:準強盜會把竊盜吃掉無誤,竊盜是準強盜構成要件 05/25 13:31
torrestam:強盜與竊盜本質不同吧! 05/25 13:56
torrestam:不過,同意打斷門牙不屬於難以抗拒,準強盜罪的爭點 05/25 13:57
cindycincia:就故意的本質 強盜是竊盜的進階版 同質競合 05/25 17:10
cindycincia:法條規定很清楚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05/25 17:11
ENDOUUKYO:打斷門牙我認為是短暫輕微的肢體接觸 故而不該當準強盜 05/26 00:36
mazu:清楚!!!感謝諸位!! 05/26 01:12
mazu:順道一題題目就是被害人被打斷門牙仆街了 所以比較沒爭議 05/26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