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veflames:重點在以行動阻止其他人實施犯罪,人家在討論共犯脫離 04/27 19:21
→ loveflames:理論時必舉的判決 04/27 19:22
推 loveflames:我前面沒提的原因是有更進一步見解的判決 04/27 19:24
→ Judicial5566:原來消極積極的意思是這樣..難怪我看不太懂 04/27 19:26
推 winterrain:此篇和我所講的一樣啊 要有積極行為才能脫離 方不成 04/27 19:30
→ winterrain:共同正犯 佐證我說的觀念不是嗎? 04/27 19:31
推 akira911:這個判決的案子 我記得是發回更審 最後我就沒追蹤了 04/27 20:10
推 akira911:真的要有積極行為嗎? 該判決會不會某部分是一個自打嘴巴 04/27 20:13
→ akira911:呢? "縱使阻止行動無效......尚未著手之際,既已無與之共 04/27 20:14
→ akira911: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04/27 20:15
→ akira911:若照W大說 實務是佐證你看法,OK。若邏輯上既然要求有一 04/27 20:20
→ akira911:個積極行為,邏輯上就是希望它是有效的。但問題實務話鋒 04/27 20:20
→ akira911:一轉,要說縱使阻止行動無效,也可論成立"有脫離"。那... 04/27 20:21
→ akira911:要求這積極行為有意義嗎?(可對照一下既了未遂的中止犯) 04/27 20:23
→ akira911:搞不好實務自真實看法是,有沒有積極行為都沒差。可以對 04/27 20:24
→ akira911:照判決書中事實陳述部分,乙只是反悔後拉了犯罪人一下, 04/27 20:25
→ akira911:這樣都可以算積極行為。科科。 那W大後篇舉的例子,放棄 04/27 20:25
→ akira911:去現場竊盜的甲,對照之下,被W大論成共同正犯,當事人甲 04/27 20:27
→ akira911:應該不希望他的案子到你手上。 04/27 20:27
→ Judicial5566:這篇判決舉拉手只是佐證無共同實行之意啦~ 04/27 20:29
→ akira911:一樣會到源頭,舊法時代,針對"著手後"的脫離,有要求脫 04/27 20:29
→ akira911:離者客觀上有要一個切斷他共同正犯地位or消除共犯對正犯 04/27 20:30
→ akira911:生的影響。但在新法修法後,實施跟實行,實務要怎麼解釋 04/27 20:31
→ akira911:它們的差異呢 04/27 20:31
推 loveflames:舊法:參與共同行為之一部即為共同正犯 04/28 23:33
→ loveflames:新法:有人著手後,才去考慮共同正犯 04/28 23:35
推 loveflames:28的修正理由再次強調釋109的見解,所以只能如此解釋 04/28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