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spershine:其實都會構成~只是都被競合掉~不用再另外討論。 04/30 23:48
→ deagleray: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的競合嗎? 04/30 23:50
→ deagleray:如果題目刻意提到打成重傷後「逃走」,放任被害人惡化致 04/30 23:51
→ deagleray:死,那應該討論重傷致死還是遺棄致死? 04/30 23:52
推 pili012140:我會寫 15+271 04/30 23:54
推 jespershine:一行為或數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的競合而不再另外討論。 04/30 23:55
→ jespershine:那要看因果關係~~要看是重傷還是遺棄的行為與死亡結果 04/30 23:57
→ sky3553:我會兩者都論 最後寫競合 04/30 23:57
→ jespershine:有特殊危險關聯OR客觀可歸責性 04/30 23:58
→ sky3553:死亡結果應該會跟遺棄行為比較有危險關聯 04/30 23:58
→ jespershine:不一定吧~通常題目會給你~送醫有沒有救活的可能性 05/01 00:01
→ jespershine:或有一些事實描述來提醒你 05/01 00:01
→ deagleray:那請問如果兩者都論 競合要怎麼寫? 05/01 00:02
→ jespershine:要看行為數和侵害法益數來認定~就依競合論來解決 05/01 00:06
→ jespershine:通常很少有人2個都會論的~時間哪有這麼多~而且也不是 05/01 00:07
→ jespershine:考試重點~~不論也沒關係~ 05/01 00:08
→ jespershine:你2個都論~搞不好審題老師還覺得怪怪的~ 05/01 00:09
推 adsl18858:故意作壞事還要別人留下來,這是違反人性的 05/01 08:26
→ adsl18858:這完全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用去另外論 05/01 08:27
→ tiger0132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中,肇事者對其被害人負有 05/01 08:47
→ tiger01324:採取救護措施之法律上的義務 05/01 08:48
推 adsl18858:故意就不是肇事了 05/01 09:10
→ lonelinessm:我微弱的印象中記得實務見解:難以期待行為人為救助... 05/01 13:41
推 loveflames:故意作為犯不另論不作為犯,實務有採此見解 05/01 15:05
推 loveflames:但車禍就不一樣了,因為法律有規定義務 05/01 15:08
推 winterrain:重傷和遺棄都成立 然後與罰後行為 只論重傷 05/01 19:24
推 loveflames:我的話會認遺棄不成立,在期待可能性這裡就先解決掉 05/01 20:59
推 TJQAZ:遺棄罪在罪責欠缺期待可能,遺棄罪不成立。僅重傷罪論處~ 05/01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