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1: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法第三十九 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這條文的第一款跟第二款看不太懂 可以請強者舉一下例子嗎? 我的想法: 原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 但我不能(願)做非農業使用,繼續維持原本農業使用並取得"證明書" 因此不課徵,對嗎? (第一款是不能,第二款是不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7.171 ※ 編輯: Ironcc 來自: 61.31.167.171 (08/03 14:14)
Mazer:第一款可參考都市計畫法第17條,細部計畫未完成被限制建築 08/03 20:53
Mazer:使用,第二款需待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後才能申請建照,其實也 08/03 20:54
Mazer:是被限制建築使用,所以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 08/03 20:57
Mazer: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相關規定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 08/03 20:58
Ironcc:所以我的想法應該是沒有錯囉?謝謝M大 08/03 22:41
a90730143:因此可以"申請"不課徵!你想得算沒錯囉~ 08/04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