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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甲收養乙男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 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Ans:〈B〉 可以請問一下兩個都是養子女那算是兄弟姐妹嘛?如果算的話,那各自的孩子又結婚 算近親婚,應該是無效吧?有效是怎麼推的啊? 還是說乙男丙女根本不算兄弟姐妹嘛.......... 請高手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186.245
bluesun: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 10/11 10:12
HsuanDu: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或六親等之親屬不在此限 10/11 10:12
ddiicckk:謝謝解答^O^ 10/11 10:29
※ 編輯: ddiicckk 來自: 49.159.186.245 (10/11 11:01) ※ 編輯: ddiicckk 來自: 49.159.186.245 (10/11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