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diicckk (Life)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律師高考民法的問題?
時間Fri Oct 11 10:06:13 2013
Q41.甲收養乙男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
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Ans:〈B〉
可以請問一下兩個都是養子女那算是兄弟姐妹嘛?如果算的話,那各自的孩子又結婚
算近親婚,應該是無效吧?有效是怎麼推的啊?
還是說乙男丙女根本不算兄弟姐妹嘛..........
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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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9.159.186.245
→ bluesun: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 10/11 10:12
推 HsuanDu: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或六親等之親屬不在此限 10/11 10:12
→ ddiicckk:謝謝解答^O^ 10/11 10:29
※ 編輯: ddiicckk 來自: 49.159.186.245 (10/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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