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goingon (曉君)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102原特三等行政法申論第一題
時間Mon Nov 11 17:13:40 2013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02年原住民特考行政法申論第一題
一、甲向乙承租新建完成且取得使用執照,但閒置已久的住宅一樓空間,
擺設六張桌椅經營冰果飲食店,並開始對外營業,因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未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即變更使用類組之規定,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試問本案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各承擔何種之法律責任?
主管機關決定裁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作為判斷依據之法律原則為何?
主管機關得否一併處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
刑政罰法所規定之併罰於本案是否有適用?
其他法律有無類似之併罰規定?(25分)
請問各位大大
第一個問號是問 甲的行為責任 及 乙的狀態責任
第二個問號 主管機關作為判斷依據的法律原則該用什麼法律原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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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2.233.76.87
推 Lectured:比例,參見95.1決議 11/11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