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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ニ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剌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ニ人應如何論斷其刑? 我的問題: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題目只說甲乙要報仇,但沒說當初他們約定如何報仇... 把共同正犯的要件抓出來後,客觀、主觀似乎都符合,但又卡在不知道如何交待"題示沒說明甲乙當初的約定事實"上....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要如何解? 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9.229
bukkake0103:不用管這個吧 反正他們有犯意聯絡就先判定為共同正犯 11/12 00:07
bukkake0103:乙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甲傷害致重傷共同正犯 11/12 00:13
bukkake0103:我覺得是這樣啦 這題我當初也卡很久= =" 11/12 00:14
jespershine:這就兩個單獨正犯而已。 11/12 07:06
hsiao715:這沒共同正犯吧 11/12 08:11
Judicial5566:甲乙傷害致重傷之共同正犯,乙殺人未遂。所以甲成立 11/12 08:29
Judicial5566:傷害致重傷罪,乙成立殺人未遂 11/12 08:29
bukkake0103:這明明就有共同正犯啊= =有犯意聯絡也有行為分擔 11/12 08:54
bukkake0103:只是對甲來說重傷後果不在故意之內所以是傷害致重傷 11/12 08:55
bukkake0103:乙有殺人故意,傷害致重傷與殺人未遂有同質重合關係 11/12 08:55
bukkake0103:所以雖然是共同正犯但罪名不一樣 11/12 08:57
Judicial5566:原PO主要是問犯意聯絡該怎麼表達~~~~~~~~~ 11/12 08:58
bukkake0103:我知道啊= =我只是跟推文說沒有的人說而已 11/12 08:58
erica5781:請教一下: 甲的傷害行為沒刺中A,又傷害罪不罰未遂犯, 11/12 09:18
erica5781:所以甲傷害行為部分應該無罪壓。為何不是討論甲應否就乙 11/12 09:19
erica5781:的殺人未遂刑責共同負責這個方向討論? 11/12 09:21
bukkake0103:行為共同説,甲就算沒刺中也要承擔乙的責任,乙是殺人 11/12 10:45
bukkake0103:故意,甲只有傷害故意。但殺人跟傷害有同質重合的關係 11/12 10:45
bukkake0103:(客觀上,殺人的構成要件包含傷害的構成要件),所以 11/12 10:45
bukkake0103:在客觀構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甲又有傷害故意,主客 11/12 10:45
bukkake0103:都符合,成立傷害。但實際上是重傷,我覺得可以算是共 11/12 10:45
bukkake0103:同正犯的逾越,看甲對於重傷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跟過 11/12 10:45
bukkake0103:失,有的話成立傷害致重傷,沒有的話他當然只要負傷害 11/12 10:45
bukkake0103:的責任。不過通常在場實施的共同正犯都會被認為有預 11/12 10:45
bukkake0103:見可能性就是了。我是這樣想啦,不知道對不對。 11/12 10:45
bukkake0103:就像有一題是甲乙謀議毆打甲父,甲知道其父有心臟病可 11/12 10:52
bukkake0103:能會被嚇死但覺得無所謂有殺人未必故意,乙不知以為只 11/12 10:52
bukkake0103:要傷害,後來甲父只受輕傷但被嚇死,乙頂多就只能在 11/12 10:52
bukkake0103:傷害故意的範圍內討論傷害的共同正犯而非殺人共同正犯 11/12 10:52
bukkake0103:共同正犯罪名未必會一樣 11/12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