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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a5781 (一天)》之銘言: : 題: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ニ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剌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ニ人應如何論斷其刑? : 我的問題: :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 題目只說甲乙要報仇,但沒說當初他們約定如何報仇... : 把共同正犯的要件抓出來後,客觀、主觀似乎都符合,但又卡在不知道如何交待"題示沒說明甲乙當初的約定事實"上.... :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要如何解? : 謝謝 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謀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犯意聯絡仍屬之 而犯意聯絡之表示方法也不以明示為必要 默示合致亦非不可 本題甲乙於行為時彼此間有默示犯意聯絡且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當然成立共同正犯 剩下的就是看他們的犯意範圍到哪裡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44.165
hsiao715:是喔...我搞錯了....... 11/12 08:17
jay111101:56必推,不過犯意連絡是不是要共同犯意而為之呢? 11/12 08:55
jay111101:否則也不須要責任一體認定了不是? 11/12 08:56
Judicial5566:所以文末說要確認犯意範圍 11/12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