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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誤某乙為某丙而射殺之,乙死亡,請問甲的刑責如何? 1,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2,甲成立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兩罪想像競合 答2。怎麼不是1?這不是客體等價錯誤嗎?如果是不等價才要論想像競合吧? -- Sent from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5.250.53
jespershine:懷疑是答案錯~可註明出處嗎? 11/26 21:10
Dorian126:志x的題庫 11/26 21:14
jespershine:那你就當作答案錯了~別理它 11/26 21:23
zzshaw:嗯 除非丙在他後面 又有不確定故意 11/26 21:33
beast999:因為他本來是要殺丙 但是殺到了乙 11/26 22:47
beast999:所以對丙而言是殺人未遂 11/26 22:48
beast999:對乙而言是殺人已遂 是這樣解嗎 11/26 22:48
jespershine:回樓上~李允呈老師說這樣解是觀念錯很大~只有林東茂老 11/26 22:52
jespershine:師是這樣解^^" 11/26 22:53
hrmanager:一個殺人行為觸犯數罪名,客體錯誤的對象既遂,原本的目 11/26 23:01
hrmanager:標客體未遂。 11/26 23:02
jespershine:樓上可參考一下7511篇我的回文^^ 11/26 23:06
k769292:就是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故意用掉了,你要去哪生第二個 11/26 23:23
k769292:故意? 11/26 23:23
hrmanager:謝謝J大的文章。不過我看林鈺雄還有金律師的為主,印象 11/26 23:27
hrmanager:中比較類似上面解題的方式。 11/26 23:28
hrmanager:更正:林鈺雄的2006版P197有解釋,成立殺人既遂罪無誤。 11/26 23:45
psychopath:林鈺雄老師的例子好像是舉「經商失敗案」,行為人T 11/26 23:49
psychopath:誤P為O,而將P射擊至死。2011年9月3版的。 11/26 23:50
psychopath:也可以參考99台上362,不過這是關於「故意傷害」案子。 11/26 23:51
hrmanager:謝謝J大&K大的分析。 11/26 23:51
beast999:我看的好混亂.... 11/27 01:38
AttorneyLiu:b大,不混亂。首先通說採法定符合說,故對行為客體不 11/27 04:33
AttorneyLiu:阻卻故意(這部份大家都懂)。其次,是對目標客體的評價 11/27 04:35
AttorneyLiu:呢?這裡就有分兩說了,甲說(林東茂)認為應予評價,以 11/27 04:36
AttorneyLiu:未遂論。乙說(李允呈)認為只有一個故意,不能重複評價 11/27 04:37
AttorneyLiu:,所以對目標客體部分不予評價故無想像競合問題。但是 11/27 04:37
AttorneyLiu:,有的板友雖然也認為對目標客體部分不予評價,不過在 11/27 04:38
AttorneyLiu:論理上,則認為因行為人或許並未對目標客體有法益侵害 11/27 04:40
AttorneyLiu:的可能(比如說,行為時目標客體不在場),所以認為對目 11/27 04:40
AttorneyLiu:標客體部分不予評價。不過李允呈認為根本不是這原因, 11/27 04:41
AttorneyLiu:之所以對目標客體不評價,是因始終都只有一個故意啊!! 11/27 04:42
AttorneyLiu:回到對刑事評價的基本原則之一:[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 11/27 04:44
AttorneyLiu:。既然始終都僅一個故意,行為人也因此受到評價而負責 11/27 04:45
AttorneyLiu:,這時候如果再去針對目標客體部分評價的話,不就變成 11/27 04:45
AttorneyLiu:重複評價,而有悖於刑事非難原則了嗎?所以李老師認為 11/27 04:46
AttorneyLiu:真正的理由應該在此。以上是憑個人印象,有誤請指正。 11/27 04:47
psychopath:所以即是「禁止重覆評價原則」的展現。 11/27 11:57
krumpkris:簡單講就是行為時只有一個殺人故意而已 11/27 13:05
krumpkris:若對目標客體再評價一次等於行為時有兩個故意 11/27 13:06
AttorneyLiu:呵呵 比起我口水一堆,p大與k大講的簡單明瞭 11/27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