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spershine:懷疑是答案錯~可註明出處嗎? 11/26 21:10
→ Dorian126:志x的題庫 11/26 21:14
→ jespershine:那你就當作答案錯了~別理它 11/26 21:23
→ zzshaw:嗯 除非丙在他後面 又有不確定故意 11/26 21:33
推 beast999:因為他本來是要殺丙 但是殺到了乙 11/26 22:47
→ beast999:所以對丙而言是殺人未遂 11/26 22:48
→ beast999:對乙而言是殺人已遂 是這樣解嗎 11/26 22:48
推 jespershine:回樓上~李允呈老師說這樣解是觀念錯很大~只有林東茂老 11/26 22:52
→ jespershine:師是這樣解^^" 11/26 22:53
推 hrmanager:一個殺人行為觸犯數罪名,客體錯誤的對象既遂,原本的目 11/26 23:01
→ hrmanager:標客體未遂。 11/26 23:02
→ jespershine:樓上可參考一下7511篇我的回文^^ 11/26 23:06
→ k769292:就是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故意用掉了,你要去哪生第二個 11/26 23:23
→ k769292:故意? 11/26 23:23
推 hrmanager:謝謝J大的文章。不過我看林鈺雄還有金律師的為主,印象 11/26 23:27
→ hrmanager:中比較類似上面解題的方式。 11/26 23:28
推 hrmanager:更正:林鈺雄的2006版P197有解釋,成立殺人既遂罪無誤。 11/26 23:45
推 psychopath:林鈺雄老師的例子好像是舉「經商失敗案」,行為人T 11/26 23:49
→ psychopath:誤P為O,而將P射擊至死。2011年9月3版的。 11/26 23:50
→ psychopath:也可以參考99台上362,不過這是關於「故意傷害」案子。 11/26 23:51
推 hrmanager:謝謝J大&K大的分析。 11/26 23:51
推 beast999:我看的好混亂.... 11/27 01:38
推 AttorneyLiu:b大,不混亂。首先通說採法定符合說,故對行為客體不 11/27 04:33
→ AttorneyLiu:阻卻故意(這部份大家都懂)。其次,是對目標客體的評價 11/27 04:35
→ AttorneyLiu:呢?這裡就有分兩說了,甲說(林東茂)認為應予評價,以 11/27 04:36
→ AttorneyLiu:未遂論。乙說(李允呈)認為只有一個故意,不能重複評價 11/27 04:37
→ AttorneyLiu:,所以對目標客體部分不予評價故無想像競合問題。但是 11/27 04:37
→ AttorneyLiu:,有的板友雖然也認為對目標客體部分不予評價,不過在 11/27 04:38
→ AttorneyLiu:論理上,則認為因行為人或許並未對目標客體有法益侵害 11/27 04:40
→ AttorneyLiu:的可能(比如說,行為時目標客體不在場),所以認為對目 11/27 04:40
→ AttorneyLiu:標客體部分不予評價。不過李允呈認為根本不是這原因, 11/27 04:41
→ AttorneyLiu:之所以對目標客體不評價,是因始終都只有一個故意啊!! 11/27 04:42
→ AttorneyLiu:回到對刑事評價的基本原則之一:[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 11/27 04:44
→ AttorneyLiu:。既然始終都僅一個故意,行為人也因此受到評價而負責 11/27 04:45
→ AttorneyLiu:,這時候如果再去針對目標客體部分評價的話,不就變成 11/27 04:45
→ AttorneyLiu:重複評價,而有悖於刑事非難原則了嗎?所以李老師認為 11/27 04:46
→ AttorneyLiu:真正的理由應該在此。以上是憑個人印象,有誤請指正。 11/27 04:47
→ psychopath:所以即是「禁止重覆評價原則」的展現。 11/27 11:57
推 krumpkris:簡單講就是行為時只有一個殺人故意而已 11/27 13:05
→ krumpkris:若對目標客體再評價一次等於行為時有兩個故意 11/27 13:06
→ AttorneyLiu:呵呵 比起我口水一堆,p大與k大講的簡單明瞭 11/27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