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lsession (喬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事訴訟的應訴管轄
時間Fri Dec 20 23:53:11 2013
民事訴訟第25條的應訴管轄
其中的構成要件之一 被告必須有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但是消極的不辯論 跟 訴訟程序上的辯論都不算
那如果是根本不到場呢?
也就是被告在言詞辯論時不到場(這算是消極的不辯論嗎)
這時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而且也終局判決了
然後被告才上訴二審
被告可以在二審抗辯第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嗎?
我想說依照452條 二審法院不得因為第一審法院無審判權而廢棄原判決
被告應該是不能再提出抗辯了
但是不知道我這樣想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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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larinaser :是的 12/21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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