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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實例題的時候 有一題甲將古董寄託給乙 丙看了喜歡要買 乙就以甲的名義賣給了丙 其實很明顯就是以無權代理為主要討論的法律關係 但是我突然想到 乙未經本人委任也沒有義務 就自己決定賣掉古董 這可以算是無因管理嗎? 或許乙覺得丙開的價錢是天價要趕快幫甲賺一筆阿 雖然可能不符合甲本人的利益 但是也算的上是176條的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吧?! 我以前從來沒想過這個問題 覺得應該是我今天哪個環節想錯了 不然為甚麼都沒人有同樣疑問... 麻煩大家幫我釐清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DoReMeeeee :我覺得除非甲有跟乙明示或乙自己可推測得知甲意圖要 12/29 02:02
DoReMeeeee :高價賣出骨董,而不是打算長期持有,這樣才算無因管 12/29 02:02
DoReMeeeee :理。如果乙純粹只是因為價錢很高而幫甲賣出骨董,而 12/29 02:02
DoReMeeeee :完全不清楚甲有沒有要賣骨董的意思,那就是無權代理 12/29 02:02
DoReMeeeee :。(我不是讀法律的,只是照著老師教的觀念來回答, 12/29 02:02
DoReMeeeee :不敢說這回答一定對,讓你參考參考) 12/29 02:02
aaaaa66666 :確實有可能會討論到民177的問題 尤其是在乙賣出古董 12/29 02:09
aaaaa66666 :的價值高於市價的時候 12/29 02:10
aaaaa66666 :但是在無權代理的時候因為乙是以甲的名義處分古董的 12/29 02:13
aaaaa66666 :所以丙沒有善意信賴乙的占有而有所有權,進而948+801 12/29 02:13
aaaaa66666 :的適用 況且如果真的高於市價的時候本人甲承認乙的代 12/29 02:14
aaaaa66666 :理行為不就好了 12/29 02:15
aaaaa66666 :這跟會用177的情況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會用177的時候本 12/29 02:15
aaaaa66666 :人會囿於被處分掉財產的客觀價值 而讓處分人有利可圖 12/29 02:16
aaaaa66666 :而用170的時候無權代理人本來就什麼都拿不到 12/29 02:17
aaaaa66666 :這在法律關係的邏輯上因為是對於本來有的法律關係(無 12/29 02:18
aaaaa66666 :權代理效力問題)本人有辦法圓滿的取得利益 而討論到 12/29 02:19
aaaaa66666 :無因管理則是另一個債之發生原因 另外又開了個法律關 12/29 02:20
aaaaa66666 :係 原本的路就能走通為什麼還得把原本的路打掉後再開 12/29 02:21
aaaaa66666 :一條新的路 多此一舉而沒有檢討的實益 所以才沒人討 12/29 02:22
aaaaa66666 :論要不要用177 但是本題只要把無權代理改成無權處分 12/29 02:22
aaaaa66666 :就會落入不法管理的討論了 12/29 02:22
soulsession :謝謝 我了解差異了!! 12/29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