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民訴的闡明權 要怎麼判斷是199還是199-1的範圍? 例如 1.保證人未行使先訴抗辯權 我覺得是199的訴訟資料的補充 但是課本解答是199-1 2.原告向被告買土地 被告未移轉且賣給他人並移轉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 我想法是199的除去不當的聲明 應該曉諭原告聲明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這題沒有付答案 不知道我到解法對不對 3.原告起訴被告租期屆滿未反還租賃物 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原告無法證明有收租金 法院可否告知其主張767 或借與物反還請求權 我的想法可以 只是不知道這算199或199-1 如果是199的話 是除去不當的闡明嗎? 因為依照事實的陳述 主張租賃物反還的聲明有誤 如果是199-1的話 就是依照原告的陳述可以主張數法律關係 可是我單看條文一直以為是 原告原本的主張是可以 但還有其他更好的 像是原告主張179 法官告知亦可主張767 因為767更有勝算 物權效力也比較強 但是以本題的例子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根本是主張錯誤啊 這樣也能算199-1的範圍嗎? 還是說只要闡明是關係到變更訴訟標的 就是199-1的範圍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0.25.22.193
volkov :199-1吧,避免人家再訴呀~~ 12/30 15:02
StevenWa :原PO可否授權讓小弟使用您的提問 回在粉絲團? 12/30 17:44
soulsession :可以啊謝謝你願意解答 12/30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