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lsession (喬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訴闡明權的判斷
時間Mon Dec 30 13:52:31 2013
請問民訴的闡明權
要怎麼判斷是199還是199-1的範圍?
例如
1.保證人未行使先訴抗辯權
我覺得是199的訴訟資料的補充
但是課本解答是199-1
2.原告向被告買土地
被告未移轉且賣給他人並移轉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
我想法是199的除去不當的聲明
應該曉諭原告聲明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這題沒有付答案 不知道我到解法對不對
3.原告起訴被告租期屆滿未反還租賃物
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原告無法證明有收租金
法院可否告知其主張767
或借與物反還請求權
我的想法可以 只是不知道這算199或199-1
如果是199的話 是除去不當的闡明嗎?
因為依照事實的陳述
主張租賃物反還的聲明有誤
如果是199-1的話
就是依照原告的陳述可以主張數法律關係
可是我單看條文一直以為是
原告原本的主張是可以 但還有其他更好的
像是原告主張179 法官告知亦可主張767
因為767更有勝算 物權效力也比較強
但是以本題的例子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根本是主張錯誤啊
這樣也能算199-1的範圍嗎?
還是說只要闡明是關係到變更訴訟標的
就是199-1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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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0.25.22.193
推 volkov :199-1吧,避免人家再訴呀~~ 12/30 15:02
推 StevenWa :原PO可否授權讓小弟使用您的提問 回在粉絲團? 12/30 17:44
→ soulsession :可以啊謝謝你願意解答 12/30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