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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0條第四款之規定是說,因不法原因而未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不法原因損益在雙方時不返還,單方損害在給付者不返還,在利益受領者一方則可以請求返還,請問利益的一方是說遭受脅迫嗎?還是有甚麼別的例子?實在想不通才來問板上各位,請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35.71
s0961422137 :例如有婦之夫A,與小三B訂立包養(違反民72不法)契約 12/30 23:32
NTUpope :我看不懂你寫的.. 第四款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 常見 12/30 23:32
s0961422137 :A不得以民179請求B返還他給的錢 12/30 23:32
NTUpope :案例即清償賭債 12/30 23:33
RankA56 :比如說綁票勒贖就是不法僅於受領人一方 12/31 00:19
henry9405 :感謝RANK大我了解!!我的問題就是受領人一方例子有啥? 12/31 00:55
cat100177: 清楚了,謝謝!!! 02/2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