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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允呈老師書中讀到下面一段,不甚解其意,想請教各位: "加工自殺罪之<受其囑託或 得其承諾>究是屬對不法的減 輕還是罪責的減輕,有不同 看法。有認為本罪是關於罪 責減輕的規定,因此發生錯誤時,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為準;但也有學者認為本罪是不法的減輕。如認為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為罪責要素,那麼誤減輕事由存在(實際上不存在)之 行為人便還是得以適用第275 第一項的減輕規定,即便客觀上並不存有受囑託的事實........" 有什麼例子可以解釋上段文意嗎? 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79.93
jespershine:甲夫日夜照顧癌末的乙妻~有一天甲的父親冒用乙的名義 01/05 21:25
jespershine:囑託甲殺了乙~甲以為是乙寫的~就親手殺了乙 01/05 21:26
jespershine:甲以為有受其囑託~但客觀上沒有~還是可適用275減輕 01/05 21:34
erica5781:喔喔!這種情境是不是類似主觀上有防衛情狀但客觀上沒 01/05 22:03
erica5781:有?再請問,為什麼李師會說受囑託或得其承諾放在違法 01/05 22:03
erica5781:性討論,而非罪責? 01/05 22:03
jespershine:你看錯了吧!李師說的是不法~不是指單指違法性。 01/05 22:07
blue999:同質重合關係 01/05 22:07
jespershine:李師的意思是~275是構成要件減輕~就是不法的減輕。 01/05 22:08
louis123321:丟出嘴砲界的祖國德國-刑法16條 這就是台灣嘴砲界要的 01/05 22:12
erica5781:j大,可是我看李師在解"甲婦抱5歲乙童跳海(乙童同意跟隨 01/05 22:55
erica5781:甲母跳海)"一題時,書上寫"甲似可依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 01/05 22:55
erica5781:以阻卻違法,但乙並無承諾能力......."老師好像放在違法 01/05 22:55
erica5781:性層次討論? 01/05 22:55
blue999:你那例子跟李師講的是兩回事 01/05 23:03
jespershine:得被害人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在違法性審查沒錯 01/05 23:06
jespershine:但得被害人承諾的前提是不能是"生命和重大身體法益" 01/05 23:07
erica5781:(抱歉我的問題可能不太清楚)但針究5歲女童的例子,請問 01/05 23:10
erica5781:得其承諾該要件應在哪個層次中討論呢? 01/05 23:10
jespershine:所以立法者另訂得承諾而殺人、重傷~放在構成要件上減 01/05 23:10
jespershine:輕~~ 01/05 23:10
blue999:五歲就是違法性 至於你原本講的就是原本李師談的這樣 01/05 23:11
jespershine:5歲女童承諾的是生命法益~所以不能用得被害人承諾的超 01/05 23:12
erica5781:恩恩所以用總則的概念解就好了。感謝各位!! 01/05 23:12
jespershine:法規阻卻違法,所以只能走275在構成要件上減輕 01/05 23:13
erica5781:懂了!謝謝您! 01/05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