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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假設甲受乙之脅迫將A地賣給乙,乙再將A地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甲可以依92條第2項之反面對抗第三人可以撤銷,但是759條之一規定是丙得取得所有權。 我的問題是最後丙應該還是適用759條之ㄧ取得所有權吧?而不是適用92條第2項之反面推定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55
RankA56:對啊,甲可以撤銷,但地還是拿不回來 01/09 16:55
RankA56:92條2項之反面不會讓丙拿到所有權 01/09 16:56
henry9405:所以寫申論最後下的結論還是丙取得所有權對吧? 01/09 16:57
foryou0412:多數學者採善意取得優先適用 結論採此說 01/09 17:00
henry9405:了解了!感謝兩位大大的幫忙!! 01/09 17:02
hank0624:想想特別法 土地法.... 01/09 21:08
conan806:倒想請教樓上土地法怎樣 01/09 21:57
hank0624:土地法第43條 01/11 15:08
conan806:阿就跟759-1一樣講登記公信力阿~還特別法勒 01/12 04:17
conan806:以前759-1未增訂,才須引到土43 01/12 04:21
conan806:後來民法就有關登記公信力問題為修法~你還再特別法~ 01/12 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