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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人格權到底範圍是哪些呢? 這個問題關係到有些實例題不知道能不能用227-1條 例如因債務不履行侵害到他人之身分權(身分法益) 用195第三項準用第一項是可以請求慰撫金 但是那是用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才可以這樣寫 如果是基於契約關係想依照不完全給付來寫的話呢? 如果看227-1的話 法條明文是人格權 那這樣還可以用嗎 另一個例子 醫師因疏忽而未發現胎兒有問題 導致婦女產下不健康的小孩 這如果依照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到底是屬於財產損害賠償還是非財產損害賠償呢? 可以用227-1認為醫院侵害到婦女的人格權而請求195精神慰撫金嗎? 還是這只算是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那是227-1準用192~195的哪一條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s0961422137:227-1是請求權基礎,195是範圍,你說的例子是195中 01/12 19:54
s0961422137:其他人格法益的「生育自主權」,優生保健法吧?規定的 01/12 19:56
s0961422137:有錯請更正 01/12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