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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本來是起訴請求對方交付買賣的車子 但是在訴訟進行中 車子失火滅失了 這時候是更改訴之聲明就好了嗎? 那訴訟標的是不是也要從 交付買賣物請求權 改為 給付不能賠償請求權? 另外這個算是法官闡明義務的範圍嗎?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9.224
b19880115:你說的應該是255 I 4的情事變更,這個事變更的一種. 01/21 10:10
b19880115:先確定好是變更的一種後,就的聲明會被取代,至於要取代 01/21 10:11
b19880115:成什麼要看題目的當事人說要追加什麼. 01/21 10:11
b19880115:可是這種追加就是取代當初被變更的那個聲明. 01/21 10:12
b19880115:至於法官的闡明權範圍要看你是偏姜還是偏邱派,不過就算 01/21 10:12
b19880115:是邱派,也要注意極限是不可以"無中生有"的闡名. 01/21 10:13
b19880115:這個案件中當事人如果有提到相關的替代意思,那法官當然 01/21 10:14
b19880115:可以闡,個案還有看你採哪派而定. 01/21 10:14
soulsession:那訴訟標的不變嗎?因為原本訴標是給付買賣物的請求權 01/21 12:49
soulsession: 但滅失後應該訴訟標的就要改成實體法上的226給付不 01/21 12:49
soulsession:能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舊訴訟標的理論) 但是書上好像都 01/21 12:49
soulsession:只提到變更聲明耶 01/21 12:49
soulsession:這種情況可以以預備合併之訴起訴嗎?也就是先位請求 01/21 12:51
soulsession:給付標的物 備位請求賠償損害 01/21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