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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看民法DVD時 老師提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是197條 然後又說 債務不履行的時效就要想到247條 可是我看247條是給付不能損害賠償是兩年 我之前寫題目時 遇到債務不履行的題目 除了特別規定以外 幾乎都是15年時效耶 假如甲乙成立買賣房屋的契約 甲已經給付價金 乙卻將房屋賣給丙且完成登記 甲可因可規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請問這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用247嗎 還是15年時效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s0961422137:247是自始客觀不能吧,你舉的例要用226(15年) 01/25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