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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婚後在外賃屋居住,某日,因需款急用,遂潛入其父位於某處之居所竊得鑽戒一枚,託其知情之友人乙代為持往銀樓兜售。乙乃訛為其自己所有而賣與丙,得款新台幣拾萬元,惟事後向甲詐稱僅賣得新台幣柒萬元,所餘三萬元則私吞花用。試問甲、乙二人各應負何刑責? 乙騙甲只賣得七萬元的部分,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乙騙甲只賣得7萬元,是行使詐術。甲因此陷於錯誤而沒向乙追討3萬元的部分。但甲有自願交付財產?? 解題書似沒詳細寫這個要件,直接說甲受有財產上損害了。 所以請教大家,乙為什麼成立本罪?謝謝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8.108
b03012002:詐欺得利不像詐欺取財要交付財物 02/21 21:32
b03012002:只要使甲對該利益有所處分即可。 02/21 21:33
erica5781:所以詐欺取財跟詐欺得利,是差在詐欺得利沒有"自願處分 02/21 21:44
erica5781:財產"這個要件嗎? 02/21 21:44
b03012002:都有阿,財產包含有形的物跟無形的利益。 02/21 21:47
b03012002:第一題是他沒交付財物。第二題甲有處分其債權不追討而使 02/21 21:51
b03012002:乙得到不追討之利益 02/21 21:51
koller:背信罪 ? 02/21 21:56
b03012002:信賴關係不合法,如同侵占應該不能討論背信。 02/21 22:00
louis123321:要討論吧 只是最後打這個罪的槍而已 02/21 22:06
Icelandic:不構成侵占 02/21 23:12
erica5781:謝謝大家,有較清楚了 02/21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