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lsession (喬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
時間Fri Mar 7 11:39:16 2014
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那債權人主張了225代償請求
還可以將六萬要回嗎
還是只能要四萬 或是整個六萬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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