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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那債權人主張了225代償請求 還可以將六萬要回嗎 還是只能要四萬 或是整個六萬都不行?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9.1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