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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行政法一年了 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就直接反射信賴保護原則 可以請求損失補償 但是今天做題目時看到解答說 因為公務員過失(沒注意安全不合格而發建照) 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權受損害 符合國賠要件可以申請 似乎有道理耶 可是我本來想法是建照本來就違法 申請人本來就不能說那是他的權利 而且撤銷違法處分本身是合法行為 行政程序法也明文規定是損失補償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還是人民有兩種方式擇一的權利?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9.12.217
joneslei:國賠的要件是"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撤銷處分本身合 03/07 15:28
joneslei:故當然沒有國賠之適用。 03/07 15:29
joneslei:撤銷處分本身合法 03/07 15:30
henry9405:發建照應該算是違法之授益處分依行程法120條之規定 03/07 15:36
soulsession:解答是說公務員沒有仔細審核就發照是過失不法侵害人 03/07 15:44
soulsession:民的財產權 所以解答是錯的嗎 03/07 15:44
joneslei:發照本身違法 但沒有侵害人民權利 03/07 15:58
joneslei:侵害的是合法撤銷處分 03/07 15:59
joneslei:所以才會適用行程120 03/07 16:00
akila630:個人覺得應該也可以寫,題目有提到公務員過失的話 03/07 21:07
akila630:依行程120是合理補償,國賠2是負賠償責任(淺見) 03/07 21:09
akila630:賠償責任可能涉及損失+相關利益部份 03/07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