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考題] 刑法買賣人口罪
時間Sun Mar 9 04:45:37 2014
※ 引述《blue999 (FLY)》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版友 296-1的買賣人口罪
: 今天如果說是一個嫖客 他去花錢營救賣春者 把她救出來
: 書上是寫 買春者因為沒有妨礙賣春者她的自由 而讓賣春者從不自由到自由
: 所以買春者不構成買賣人口罪
: 那這樣子 把那位賣春者賣掉的老鴇 這樣老鴇有算296-1買賣人口罪的適用嗎?
: 我的想法是... 老鴇也算是把賣春者 從不自由到自由 所以從移轉支配來看
: 老鴇沒有把賣春者移轉到 買方的妨礙自由 沒有造成自由侵害的移轉
: 所以也不構成買賣人口罪 可是我覺得這樣子好像有點奇怪....
: 不知道對老鴇的這部份 我的看法是正確的嗎?
: 不曉得版友可以幫忙解惑嗎? 感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一號裁判要旨
買賣人口罪係置於使人為奴
隸罪條文之後,使人為奴隸罪之立法,在於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人格」之貶抑,
而視如物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茍行為人復將被被害人視為有價之物品,而為有
價之「買賣」或「質押」等行為,則更應該當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之買賣人口罪;又行為人若本於使所支配之被害人進行性交或猥褻之意圖,則該
當於較重之同條第二項之罪。再設若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等限制、剝奪人身自
由之方式,從事前述二項犯行,則更應以同條第三項加重其刑。綜上開體系說明
,足認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之成立,並不以剝奪、限制
被害人人身自由為必要,僅其買賣、質押之行為,貶抑被害人之人格,使被害人
處於類似物品之地位,即屬該當。至於行為人若有剝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之
行為,則更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此乃本條各項立法之體
系解釋甚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50.7
→ defent:這說法很怪,買賣球員難道構成買賣人口? 03/09 08:29
→ defent:那時應該是板橋地院不叫新北 03/09 08:30
→ Judicial5566:買賣球員買賣的是勞務請求權,又不是把人當東西賣。 03/09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