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ba21:單一案件,一罪不二罰,以重罪處罰,所以不能自訴 05/26 18:54
→ Tuyl1320:因為323但書適用於案件"全部"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類 05/26 19:41
→ Tuyl1320:推適用319第3項但書? 05/26 19:42
推 fisher790722:因為單一案件應一併審理,林俊益老師是說,323條的被 05/27 15:46
→ fisher790722:害人仍應類推319條3項,限於較重之罪的被害人才能提 05/27 15:46
→ fisher790722:起自訴 05/27 15:46
→ fisher790722:T大講的沒錯,那就是高等法院89年座談會的見解 05/27 15:47
推 w2334414:想請問F大為什麼是類推而不是直接適用呢? 05/28 11:40
推 Tuyl1320:因為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涉及公訴自訴競合,與319條3項 05/28 15:09
→ Tuyl1320:單純自訴有些許差別。 05/28 15:09
推 w2334414:謝T大 05/28 22:40
推 sssn1:個人淺見以為,不直接適用而須類推,是因為這裡所謂"不得自訴" 06/19 16:49
→ sssn1:部分是由於"先經告訴(偵查)"才造成,也就是有323I的介入在. 06/19 16:50
→ sssn1:若非因323I造成,而是打從本質上就不得自訴,才能直接適用 06/19 16:51
推 sssn1:丙不能自訴的前提應該是乙先告訴,而不是丙非276被害人的緣故 06/19 18:30
→ sssn1:乙親屬(假設為丁)先告訴276,丙後自訴284:針對甲對乙276部分 06/19 18:33
→ sssn1:因已告訴,"不得自訴".甲對丙284部分本依323I但書"得自訴",但 06/19 18:36
→ sssn1:因一案件不能一邊公訴一邊自訴,故實務類推319III,276非告乃 06/19 18:37
→ sssn1:原則上都是較重部分,所以對於案件全部均不得自訴,只能公訴. 06/19 18:38
推 sssn1:如果丙自訴在先,依319I其為犯罪直接被害人,自訴當然合法. 06/19 18:43
→ sssn1:此時丁若後告訴,依324,檢方下255I,若仍起訴,法院下303 2或7 06/19 18:49
→ sssn1:若丁後自訴,則法院343準用303 2或7 06/19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