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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大家好~ 小弟來請教一個問題~~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軍人是否算是第一款前段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的身分公務員呢? 上課老師只有舉例政務官或事務官 並沒有講到軍人這部分 所以來請教各位的看法~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97.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866113.A.026.html
Searle:法定職務權限 07/20 22:32
kutkin:如果貪污就是公務員呀 07/20 22:34
higashi1107: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07/20 22:41
qa17b:公務員V.S公務人員 07/20 23:03
pttmans:釋憲430:軍人為廣義公務員 07/20 23:32
chungrew:軍人當然是公務員。 07/20 23:50
marx0126:武職公務員 07/21 00:21
newglory:定義廣度:國賠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07/21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