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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再複習債各的時候想到一個問題 可是自己實在想不透 李淑明看了好幾次還是無解 只好請求板上朋友們幫忙解答一下 1.物的瑕疵擔保理論 瑕疵成立的時點是 危險負擔移轉之前 2.權利瑕疵擔保理論 瑕疵成立的時點是 契約成立之前 Q:請問為什麼上述兩者要做不同的區分時點呢? 不解為何在{契約成立}之後如果是權利有所瑕疵,此時只能用債務不履行處理 但是一樣是在{契約成立}之後有物之瑕疵,卻可以用物之瑕疵擔保解決 為什1.2的瑕疵成立時間點要做不一樣的判定呢?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31.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612251.A.E6C.html
carlkan: 我所學到的是,權利瑕疵擔保因為效力強大,所以才限縮在 09/13 23:32
carlkan: 自始瑕疵,避免債務不履行被架空。 09/13 23:34
carlkan: 物之瑕疵則是因為歷史背景,讓契約成立後到交付前這段時 09/13 23:36
carlkan: 間,出賣人有修補機會,所以才只能在交付後主張 09/13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