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御書房行走)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97年原住民財稅四等-民法
時間Sat Oct 11 11:24:38 2014
※ 引述《OrangeSunny (顆顆)》之銘言:
: 甲將土地租與乙種植果樹 乙細心照料
: 一年後樹上結滿果實 該樹上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乙合有
: 答案給A
: 不是B嗎
: 否則乙付租金給甲租土地種果樹的意義在哪 = =
甲將土地租與乙種植果樹 乙細心照料 一年後樹上結滿果實
路過之丙見果實成熟 脫下腳上大頭皮鞋拋擲致果實掉落丁之土地
請問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1.果實未與果樹分離前屬於甲所有
2.果實與果樹分離瞬間至落地前屬於乙所有
3.果實落地後屬於丁所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213.17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2997883.A.A2F.html
→ WilliamChung: 民798前段: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10/11 14:04
按:「前段」應指「本文」。
自落
王澤鑑:目的性擴張,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皆屬自落。
謝在全:文義解釋,限於自然力。
修法說明: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趣。
又本條之「自落」,
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無異見,
併此敘明。
→ a9301040: 2、3的答案,我很懷疑 10/11 15:05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
有人。
第 70 條 1 項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第 421 條 1 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
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 編輯: Judicial5566 (122.118.213.172), 10/11/2014 23: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