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1174 (罐頭)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證交法43-8立法
時間Thu Nov 27 22:26:35 2014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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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43-8條的立法
書上寫說是為了避免私募的有價證券透過轉售
規避公開招募程序的適用.....
可是當透過私募取得有價證券之人要再轉售
例如董事再轉給他人
這時候不就有22第三項準用第一項?
這又怎麼有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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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obemid: 私募是對特定人的非公開發行行為,已經豁免證交法第22條 11/27 23:10
→ kobemid: 的申報生效制,至於私募股票在符合第43-8條的要件後欲出 11/27 23:10
→ kobemid: 賣,則屬流通市場的行為,仍要依第42條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11/27 23:10
→ kobemid: 後始得為之。至於第22條第3項所稱的老股承銷,仍屬發行 11/27 23:10
→ kobemid: 市場之行為,第43-8條應與第22條第3項無關 11/2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