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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 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 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準直轄市之法源如上。 亦即在未正式改制為直轄市前,為實際需要。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制定前,準用現行直轄市 之相關法律 ============================================================== 有點疑問是說準直轄市(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跟 直轄市(台北市 高雄市)地位相等 為什麼準直轄市人數規定的直轄市還嚴格呢? 直轄市是國民政府來台後就已經決定是台北市 高雄市了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67.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084362.A.8AE.html ※ 編輯: sweetycool (61.231.67.93), 12/09/2014 08:27:21
gunhello: 直轄市有但書,「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12/09 08:39
allen769: 25號前只剩桃園縣是準直轄市,你列的其他全部都是直轄 12/09 09:08
allen769: 市… 12/09 09:08
allen769: 25號之後,六都通通都是直轄市 12/09 09:08
rl1024: 不用想那麼多,因為台南是特例,而這裡的法條是為了台南而 12/09 11:16
rl1024: 改,舊法條所訂的人口數原本是200萬的限制,為了台南才改 12/09 11:17
rl1024: 將來的六都只有台南市不到200萬(目前188萬) 12/09 11:20
s7781090437: 已!已經是五都直轄了,桃園25變直轄。已後就是6都15 12/11 22:07
s7781090437: 縣 12/11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