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想問一下如果是在民國85年之前的違建(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 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因行政處分的時效消滅 而就地合法嗎? 看法條是這樣寫沒錯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 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 這樣子是代表這些違建就不能拆了嗎?感覺怪怪的,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08.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559665.A.3E5.html
sinksink: 不不,雖然有人這樣主張,但也有人主張公法上違法除去 12/14 20:24
sinksink: 是應該比照767的,所以,目前這問題還是需立法解決 12/14 20:24
所以目前違建拆除大隊是拆民國98年以後的違建? ※ 編輯: sweetycool (36.228.108.9), 12/14/2014 20:34:17
opm: 不是不能拆,另外不拆跟就地合法也不是一回事 12/14 20:42
Jeffery71: 兩個問題,1.若認屋主負的是狀態責任,機關似乎隨時都可 12/14 20:54
Jeffery71: 命拆,故無時效問題? 2.若考慮行程131,可找該條是否限於 12/14 20:55
Jeffery71: 財產性質之請求? 相關的文看 12/14 20:56
misheng: 實質違建若是程序完備,最終一定是拆除的。 12/14 22:57
misheng: 另違建是由建築法所裁處的 12/14 22:58
nnnnnw: 台北市不是不拆,是緩拆。 12/15 01:09
sinksink: 不不違建目前優先拆的都是86年還是哪年之後的違建 12/15 01:19
sinksink: 我是不記得德國法怎樣,至少德國法之前時效長得很,不會 12/15 01:20
sinksink: 像我國解釋上遇到咬文嚼字的困窘,至於時效適用範圍好棒 12/15 01:20
sinksink: 棒的鬼扯,麻煩就不要拿來說嘴了…公法那些說法只會被民 12/15 01:21
sinksink: 法學者笑而已… 12/15 01:21
sinksink: 至於實質違建程序違建那些地政跟建築學門用語,算了吧… 12/15 01:22
sinksink: 時效是拿來立法定情形各種差異,宜有不同長短,一律短或 12/15 01:23
sinksink: 一律長或立法時不加認真理會,必然問題叢生,解釋沒完 12/15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