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nksink: 不不,雖然有人這樣主張,但也有人主張公法上違法除去 12/14 20:24
→ sinksink: 是應該比照767的,所以,目前這問題還是需立法解決 12/14 20:24
所以目前違建拆除大隊是拆民國98年以後的違建?
※ 編輯: sweetycool (36.228.108.9), 12/14/2014 20:34:17
→ opm: 不是不能拆,另外不拆跟就地合法也不是一回事 12/14 20:42
推 Jeffery71: 兩個問題,1.若認屋主負的是狀態責任,機關似乎隨時都可 12/14 20:54
→ Jeffery71: 命拆,故無時效問題? 2.若考慮行程131,可找該條是否限於 12/14 20:55
→ Jeffery71: 財產性質之請求? 相關的文看 12/14 20:56
→ misheng: 實質違建若是程序完備,最終一定是拆除的。 12/14 22:57
→ misheng: 另違建是由建築法所裁處的 12/14 22:58
推 nnnnnw: 台北市不是不拆,是緩拆。 12/15 01:09
→ sinksink: 不不違建目前優先拆的都是86年還是哪年之後的違建 12/15 01:19
→ sinksink: 我是不記得德國法怎樣,至少德國法之前時效長得很,不會 12/15 01:20
→ sinksink: 像我國解釋上遇到咬文嚼字的困窘,至於時效適用範圍好棒 12/15 01:20
→ sinksink: 棒的鬼扯,麻煩就不要拿來說嘴了…公法那些說法只會被民 12/15 01:21
→ sinksink: 法學者笑而已… 12/15 01:21
→ sinksink: 至於實質違建程序違建那些地政跟建築學門用語,算了吧… 12/15 01:22
→ sinksink: 時效是拿來立法定情形各種差異,宜有不同長短,一律短或 12/15 01:23
→ sinksink: 一律長或立法時不加認真理會,必然問題叢生,解釋沒完 12/15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