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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屬地主義還有一個地方不是很明白,需要大家的回答!! 1.丙是英國人,未婚,在台北市的醫院生了一名男嬰---不可取得我國國籍 2.桃園機場旁發現黑色膚色甫出生棄嬰,經查其生父母不明所以送交孤兒院--可取得我國 國籍 我國是屬地主義,但是如果在我國產下嬰兒,知道父母(別的國籍)其中一人, 就不可取得我國國籍,但是若生父母不明的話,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這樣子 的解釋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16.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9351464.A.C31.html
roshe8780: 正確 12/24 00:20
DogJ: 我們中華民國是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喔! 12/24 00:36
DogJ: 請參考國籍法第2條,只要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12/24 00:38
sun88990: DogJ大講的才是正確的 12/25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