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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82條與勞保條例第73條,皆規定:「……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由於社會法在不同層面上兼有公法與私法之特性,所以法條上說是法院,到底是依民事訴 訟法還是行政執行法辦理? 另外,本來也有疑惑的現行消保法第62條(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在看了消保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刪除該條之說明:「行政執行相關事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爰予刪除。」之後, 更另人疑惑勞基法和勞保法是否也是尚未修法的關係,所以用語不是很明確。 不知現行實務上,是否已皆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200.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1326127.A.63B.html
a9301040: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都由行政執行署來執行 01/15 21:06
Jeffery71: 行執施行42條,沒修法的也都改由執行處了。 01/15 21:47
screwer5566: 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1項: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 01/15 21:47
screwer5566: 移移移移移移移移 01/15 21:48
SuperEmilio: 釋字35號可參考一下 01/15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