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qm2k (qqqm2k)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社會法之罰鍰執行單位?
時間Thu Jan 15 20:48:45 2015
依勞基法第82條與勞保條例第73條,皆規定:「……仍不繳納者,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由於社會法在不同層面上兼有公法與私法之特性,所以法條上說是法院,到底是依民事訴
訟法還是行政執行法辦理?
另外,本來也有疑惑的現行消保法第62條(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在看了消保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刪除該條之說明:「行政執行相關事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爰予刪除。」之後,
更另人疑惑勞基法和勞保法是否也是尚未修法的關係,所以用語不是很明確。
不知現行實務上,是否已皆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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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都由行政執行署來執行 01/15 21:06
推 Jeffery71: 行執施行42條,沒修法的也都改由執行處了。 01/15 21:47
→ screwer5566: 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1項: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 01/15 21:47
→ screwer5566: 移移移移移移移移 01/15 21:48
→ SuperEmilio: 釋字35號可參考一下 01/15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