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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出國前,將一張署名丙之十萬元匯票交給友人甲代為保管。由於甲欠友人乙二十萬元, 乙因此遊說甲:「何不將該匯票金額改為五十萬元,等到從郵局提領出來後,二十萬元還 給我,剩下的三十萬元就由你自己取得。」乙之勸說獲得甲之同意。甲為了能順利提領, 便將所拾得之丁之身分證變造為丙之身分證,並偽刻丙之印章蓋於該匯票背面。當甲前往 郵局提領,並將該匯票、該身分證交給承辦之職員時,當場被識破而遭逮捕。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關於取得和得利的分別。 1.甲是詐欺取財 但我覺得這也蠻像得利的犯罪? 甲去欺騙了銀行,使銀行喪失了該匯票上多出來的金額債權,甲取得了一個利益。 為什麼這邊不是用 詐欺得利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1420449.A.E4B.html
goodbearz: 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使用偽造競合 01/16 23:05
※ 編輯: yoyotv5566 (1.171.12.28), 01/16/2015 23:06:44
goodbearz: 但多人不知道要其實匯票是有價證券呀~~不能算私文書 01/16 23:08
yoyotv5566: 大大 我不是問這個阿= = 01/16 23:09
goodbearz: 恩...99台上字3251判決是說 行使本身就帶有詐欺了... 01/16 23:24
goodbearz: 我個人是認為行使算是詐欺中的特別法專用於偽變造狀況 01/16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