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dward2017: 應該是說如構成加重竊盜罪後,則侵入住宅罪因本來就是 03/13 09:47
→ edward2017: 會被法條競合掉的條文,沒必要再開個標題論罪 03/13 09:47
→ ptt0219: 原po這樣子寫的話,競合部分要說明清楚。 03/13 12:03
對啊
應該是第二次 306與加重竊盜 想像競合
第三次306與加重竊道也想像競合
最後是三次的竊盜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 編輯: magic704226 (39.8.158.228), 03/13/2015 13:33:03
推 TankZ: 大大第一小題的答案是成立未遂犯嗎 03/13 16:57
→ TankZ: 客觀要件寫未達著手,是我會錯意嗎 03/13 16:58
我昨天翻其他的書,其它的書說尚未到著手,除非要敲破車窗
而且是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因為我分則不夠熟,所以還要請高手解答
※ 編輯: magic704226 (39.8.158.228), 03/13/2015 17:19:45
推 TankZ: 如果這樣的話應該寫不成立未遂犯? 03/13 17:42
→ TankZ: 竊盜著手好像應該引用一下82年第2次刑庭的內容 03/13 17:43
對,那是實務,通說通常採用主客觀混合理論
好像還有第三說
※ 編輯: magic704226 (39.8.39.78), 03/13/2015 19:06:31
→ bofay: 三說沒必要啦 除非單一考點 03/13 23:42
推 gy0857la: 第一題 82年第2次刑庭決議,好標準不用嗎? 03/16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