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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某補習班的學員(也不是其他補習班的工讀生),但是我光看 每天貼的文章就覺得真的很誇張。 建議串連二十個以上的受害學員找消基會,看他們願不願意打團體訴 訟? -- 以下內容摘自下列網頁: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216 (一)何謂「團體訴訟」? A: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 原因之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 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本條文之主要目的在於,若因同一消 費事件致多數消費者受害,如消費者個別向同一企業經營者提起訴訟,將 增加法院負擔、浪費社會成本,故而有此制度產生。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是否可向消費者要求 報酬? A: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 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 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所謂的「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一般包括閱卷影印費、郵電費等;因 此,受委任之律師係義務替消費者進行訴訟,故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法亦不 得向受讓請求權之消費者索取報酬。 (五) 什麼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否須透過訴訟程序主張? A:《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 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 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本條文之目的乃在於,對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惡質企業經營者,達到加 重其責任的懲罰效果,須透過訴訟手段方具有強制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4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365864.A.3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