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jy0821: 有人會在發票上簽名嘛@@ 03/14 18:02
→ cj3x04gp6: 誰知道..這世間甚麼奇怪的人都有 03/14 18:03
※ 編輯: cj3x04gp6 (125.230.125.24), 03/14/2017 18:13:12
推 edward0811: 發票期望值不到一元,如此浪費時間討論 03/14 18:16
→ sjy0821: 同意樓上 03/14 18:29
推 leoth: 我記得有新聞說在賣當勞有老伯伯沒經學生的同意,擅自取走 03/14 18:36
→ leoth: 學生放在餐盤上未收納的發票,會被告XX罪,有待刑法高手指 03/14 18:36
→ leoth: 明 03/14 18:36
推 goshfju: 如果有人亂拿我桌上的發票 會先被我罵翻 03/14 18:40
推 chungrew: 但發票得的平均估計值不到新台幣2塊 03/14 19:00
→ chungrew: 實務上 我認為很可能會 微罪不起訴 03/14 19:00
→ charles0939: 撿1元也是犯罪,何況1張未兌獎發票有時可以捐出去或 03/14 19:00
→ charles0939: 換東西,是有價值的 03/14 19:00
推 Crazyloveyou: 微罪不舉啦 03/14 19:01
→ charles0939: 常常看看撿破爛的,隨便撿個雞籠回去,就被所有人提 03/14 19:07
→ charles0939: 告,後來都賠5千以上,微罪不舉只是書上寫的,很少在 03/14 19:07
→ charles0939: 用,看看就好 03/14 19:07
→ newfrank: 請善用74年台上第4225號判例。 03/14 19:15
推 Deesu: 刑法討論遺失物或遺忘物吧? 03/14 19:35
推 milk7054: 微罪不舉是法官的權力,檢察官會用各種方式嚇你去認罪 03/14 20:13
→ milk7054: 就算微罪不舉,法官還是要求你寫悔過書之類的 03/14 20:14
→ milk7054: 以前紙本發票掉了就掉了,電子發票補紙本,就很有可能 03/14 20:18
→ milk7054: 起爭執 03/14 20:18
→ milk7054: 說錯了,微罪不舉是檢察官職權不起訴 03/14 20:28
→ milk7054: 前提還是會命令你做一些悔過的動作,已證明沒有再犯可能 03/14 20:29
→ milk7054: 案件太氾濫,實務上檢察官不會浪費時間跟你耗,但要看人 03/14 20:36
→ milk7054: 上面判例,偷1元塑膠袋,已和解,還是被判罰金1千元 03/14 20:54
→ milk7054: 有的人認為有和解就一定沒事,問題判決權力掌握在法官 03/14 20:57
推 JohnLackey: 正面審查 過輕不罰 03/14 21:48
推 barkids: 職權不起訴的條件嚴格 不是隨便就能行使 03/14 23:21
噓 eno4022: 請滾去law板問 03/15 07:49
推 AnthraxTKill: 欠缺實質違法性? 另外某人不要自打嘴巴呵呵 03/15 11:08
推 milk7054: 無實質違法性這說法不是被批判過了嗎?? 03/15 12:27
推 AnthraxTKill: 的確,但74年台上第4225號目前還是有效的判例 03/15 12:36
推 SeraphKJ: 當然犯法啊 有沒有罪是另一回事 03/15 15:46
推 silenthillwu: 我認為,有沒有中獎不在所問,由於生產者有納稅義務 03/16 16:05
→ silenthillwu: ,國家提供獎賞只是為了獎勵消費者幫忙國家監督生產 03/16 16:05
→ silenthillwu: 者。從刑法的角度來看,不管有沒有中獎,不是你的, 03/16 16:05
→ silenthillwu: 就不該拿。否則就可以構成竊盜或侵占遺失物品罪。你 03/16 16:05
→ silenthillwu: 說的各種情況,不影響罪名是否成立,頂多可以考慮刑 03/16 16:05
→ silenthillwu: 罰可否減輕而已 03/16 16:05
推 benjamin1299: 推樓上silent大 03/18 08:14
→ benjamin1299: 確實刑法的規範目的跟中獎與否無關,當發票屬於他 03/18 08:19
→ benjamin1299: 人時,若有被破壞持有的情況或遺失情形,即落入刑 03/18 08:19
→ benjamin1299: 法上財產保護法益的範疇。 03/18 08:19
→ volenty: 以事實論,就算已經對完獎沒中的發票,拿了照樣構成犯罪。 03/18 08:20